“月薪面议”藏猫腻
口头约定应注意合同化
扬子晚报武汉4月11日电 “请问月薪面议是什么意思?”武汉汉口古田四路的周小姐,在武汉劳动力市场某礼仪公司招聘台前犹豫了半天,终于憋足了勇气向用人单位发问。
礼仪公司招聘负责人回答说:“月薪面议就是根据你到单位后的表现,双方再商谈,你要1000元、2000元都可以谈。”
据悉,在劳动力市场,一部分求职者如周小姐一样,对“月薪面议”心存疑虑。 对此,武汉市劳动力市场有关专家认为,“月薪面议”并不意味薪水低,一些单位的这种做法可能是从商业秘密的角度考虑。但大部分求职者认为,没有“一杆秤”,到时候面议就难以把握。一位求职者说:“我们不喜欢月薪面议,要实打实的,你给多少我觉得划算就干,不划算就不干。到时候面议谁也说不清。”
法律专家认为,“月薪面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欺诈也不违法。但一般而言,“只有素质比较高的人才应聘才考虑面议,简单劳务则不应该面议。”他提醒求职者不得已要“面议”的话,一定要注意把“面议”的内容合同化,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以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