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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少将称上合军演参演军人出入境不必办护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防部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20 9:27:33

上合军演首次实弹演练前中方特战队员整装待发。新华社记者王建民摄

  东方网9月19日消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于2007年6月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协定经成员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审议批准,具有极高的法律位阶和极强的法制权威,成为成员国武装力量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中方导演部法律顾问朱建业少将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和平使命—2010”联合反恐军事演习,既是协定的一次全面施行,也是对协定的一次全面检验。实践证明,协定是上合组织成员国武装力量举行联合军事演习制度化、规范化、实用化的基本保证。

  联演的目的和实现方式符合协定的相关规定

  中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中亚国家同为恐怖主义的受害国,共同的境遇,特别是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所具有的跨国性、突发性、多样性、互动互涉性的特点,使得五国对于“三股势力”都有切肤之痛,认识到打击“三股势力”都责无旁贷,同时,也深感采取跨境联合打击行动的必要性。

  出兵先要练兵,合理还要合法。朱建业说,根据协定规定,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目的就是“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遵循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致力于共同保障上海合作组织有效应对上海合作组织范围内威胁和平、安全以及稳定的局势”。协定还对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的各个相关事项作出原则的和具体的规定,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此次联演,无论是目的还是实现方式,都符合协定的相关规定。参演各国武装部队在接受方的军事存在和军事行动,也符合相关的法律约束。”朱建业说。

  协定保障参演部队的出入境和顺利行动

  联合演习必然涉及到参演部队的出入境和行动问题。朱建业介绍说,根据协定规定,作为“和平使命—2010”联合反恐军事演习主办方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高度重视各国参演部队的入境、出境及相关问题,为参演部队的顺利通行提供了便捷而周到的服务。

  在出入境问题上,哈方对参演部队人员及其装备实行“两单三证”模式,即根据参演国国防部提前通报的“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参演人员持“军官证”、“士兵证”或者“文职干部证”等作为身份证明进出国界口岸,不再办理“护照”和“签证”等出入境手续。同时,简化办理参演部队人员和装备物资的海关通关手续,免除关税和各类税费,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也简化并优先办理参演部队人员和装备物资的检疫手续。

  此方,哈方还根据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并制止针对参演部队人员和装备物资的一切违法行为,为我参演部队的空中输送梯队提供飞行服务、勤务保障,并加挂警卫人员专车随军列警戒。哈方承认参演部队人员的国内车辆驾驶证件有效,不再进行驾驶考试和收取费用,并免除运输工具的强制保险义务。哈方还允许参演部队无偿使用自己携带的通讯系统,并协助参演部队以无偿或者优惠的价格接入当地电话、电报和传真等通讯网,为参演部队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并免费提供水、电等。

  “这些根据协定精神推出的措施,有力地保证了参演部队的顺利入境、出境,为参演部队的顺利投送、及时到达集结地域,以及顺利离境、返回驻地提供了便利。”朱建业说。

  联演是一次深刻生动直观的法律教育

  协定是中国政府签署的重要军事条约,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性文件,代表了国家的庄严承诺。朱建业表示,严格遵守协定,不仅是举行中外联合军事演习的需要,也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和一支现代化军队的需要。

  协定明确规定,派遣方国家参演部队应当尊重接受方的国家主权、法律和风俗习惯,不干涉接受方国家内部事务,不再接受方国家领土上从事政治活动,保证所使用的接受方国家不动产、自然资源、文化设施和历史古迹完好无损,遵守接受方国家有关环境、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参演官兵在异国他乡、在全新的法治环境下,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异国的主权、异国的法律和异域的文化、异域的风俗习惯,在潜移默化之中提高了对涉外法律的认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涉外法律的意识。”朱建业介绍说,为执行“和平使命—2010”联合反恐军事演习任务,中方参演部队对所有参演人员、新闻记者和文艺演出人员等,进行了遵守上述规定的教育,并制定了在接受方领土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和习俗,人手一册以便严格遵守。我参演官兵在实践中掌握了涉外军事条约协定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内容,学会了尊重入境国的主权、法律和风俗习惯,妥善处理与东道国的各项法律关系,提高了执行涉外法律规定的能力。

  “通过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的实践,我参演部队广大官兵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看到了协定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受到了一次深刻、生动和直观的涉外法律教育。”朱建业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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