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现役军人根据死难情节,因战牺牲的逐级报请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因公牺牲的逐级报请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牺牲,因战牺牲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由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行文,认为符合批烈士条件的,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具体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军人由军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报请总政治部审批;地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报请民政部审批。
二、何谓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抚恤补助对象包括那些人?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药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四、哪些革命伤残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下肢伤残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五、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六、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和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七、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四)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之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的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其评残程序一般是:个人向户口所在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出具原始病历、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市民政局对符合评残条件、手续齐备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分别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
十、什么是因战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因伤致残的。
十一、什么是因公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残或遭意外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十二、什么是因病致残?其评残范围是怎样的?
因病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因病致残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因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十三、现役军人探亲途中因意外事故负伤致残可否按因公评残?
根据因公评残的有关规定,部队干部、战士经组织批准探亲,在途中因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后,如符合评残条件的,可由部队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办理评残手续。
十四、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
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要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或军队组织裁决结果而定。如裁决属于义务兵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致残的,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可按因公评残,如系个人违犯纪律致残,不能评残。
十五、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即:(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十六、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哪里发给?
民政部于1980年3月13日发出通知,规定现役军人、离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也就是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死亡证明书按规定发至哪里,哪里的民政部门即应负责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十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十八、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是什么?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具体规定是: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十九、光荣院接收那些对象?
光荣院接收自愿入院的下列优抚对象:(一)孤老烈属;(二)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三)孤老伤残复员军人;(四)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且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二十、民政部门管理的抚恤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含义指什么?对他们有何特殊照顾?
“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无女者。
“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对“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二十一、什么是革命烈士家属?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革命烈士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从烈士出生之日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二十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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