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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马加爵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5 14:06:08

[热点案例]马加爵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7日上午9: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昆明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云南省高教委员会以及部分新闻媒体的记者近百人旁听了宣判。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为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地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马加爵的辩护人关于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然符合事实,但马加爵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加爵杀人案审判长解读案情背后的故事

 
    记者:但是马加爵来自农村,跟很多的同学相比,可能他的生活不富裕,他可能受到过某种歧视,这些可能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刀:这种情况可能会有,但是从现有这块工作来说的话,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受到歧视。此外看这个问题可能还要从另外一方面看,现在在我们国家这一个状况下面,贫困生也仍然很多,不是只有马加爵他一个人。同时本案当中的四名被害人,绝大多数也是贫困生,特别像龚博他家里面,他是陕西勉县的,经过调查以后,感觉他家里面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物质状况,跟马加爵相比差得很多,跟马加爵家没法比,更穷。另外一个也可以考虑,像我们国家那么多贫困生,如果大家都因为你自己自卑,或者因为自己没钱,家庭条件不好,别人随便什么刺激一下,你都要实施这么过激的行为,那这个世界就乱了,那这类案件肯定层出不穷。这个应该来说不是一个案件,马加爵可以作为他(量刑)从轻、减轻的一个依据或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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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在决定杀害四人以后,马加爵购买了作案工具、假身份证和逃往外地的火车票。2004年2月13日至15日,马加爵分三天、四次先后将四人杀害,并把尸体藏匿在宿舍的衣柜里,随即逃往外地。

  记者:如果从无罪推定的话,马加爵一个人能杀四个人吗,有没有第三者?

  刀:从现在我们审理下来的,定案的这些证据所反映出来的话,应该说就不可能还存在第二个人作案的情况出现。

  记者:从现场的证据来看,现场有七处马加爵的血痕,但是马加爵的供述一直否认自己曾经受过伤。

  刀:因为这个作案现场实质上也是马加爵生活了将近四年的一个场所,可能会因为其它的一些问题,或者其它一些方面的伤害,在现场留有血迹,这个应当来说也很正常。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说,(如果)确实这个血迹是马加爵所遗留的,这个证据,现场有马加爵的血迹,更印证马加爵就是这个案件作案的被告人。

  记者:这样的情节会不会影响到判决?

  刀:这样的情节也不会影响,唯一能影响的,如果这个血迹不是马加爵的,而是另外跟这个案件无关的其他同学的血迹,这个案子可能就会影响到,对这个案子的一些认定。

  记者:马加爵逃跑的时候,从同学身上拿走手机等等一些物品,据他自己的供述说,把它扔到盘龙江里了,但是到现在也没有找到,这个不能成为一个疑点吗?

    刀:从现有的证据情况来看,影响没有,为什么没有,因为从现有的被告人马加爵还没有被抓获的时候,实际上他在现场就已经遗留下了沾有被害人血迹的马加爵的血指纹,同时还遗留了他放在作案现场的作案凶器一个铁锤。

  记者:但是他买过两次铁锤

  刀:他确实买过两次,但是另外一把锤他自己供述了,就是他买了以后,因为怕放在宿舍里被其他同学看见,影响他的犯罪行为实施,所以他把这把铁锤,藏到了一个公共洗手间。第二天他去准备拿锤的时候,就发现这个锤不在了,后面他又再去同一个地点,在同一个人(那里),又去买了同样的铁锤。

  记者:能不能确定,现在死者身上的伤痕,就是第二把铁锤所致?

  刀:能够确定。这个有相应的公安机关的血痕鉴定,这个血痕鉴定已经证实,虽然被告人他自己供述,他作案以后清洗过铁锤,但是后面公安机关提取了这把铁锤以后,铁锤上面有字,在那个字的凹槽里面,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后提取一些血迹,这个血迹经过鉴定以后,能够证实就是本案最后一名被害人龚博的血迹,这一点就印证了这把铁锤确实就是杀害被害人的作案凶器。

  解说:2004年4月22日,马加爵案一审开庭。4月24日,刀文兵作出宣判: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量刑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刀:量刑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刑法。从刑法的角度来说,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规定证实了一个问题,他这个故意杀人的(案件),首选的量刑刑期、量刑幅度就是死刑。

  记者:从现有的证据链来说,是不是已经足以完整到,你们作出死刑的判决?

  刀:这个案子的证据体系,应该来说是比较完整,没有足以影响到造成被告人可能以后翻案、或者会出现其它的情节在里面的一些证据出现,因为其它证据已经被排除了。

  记者:被抓之后他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这些会不会作为一个可能(从轻)的因素来考虑?

  刀:这个肯定是可以作为考虑情节,但这个考虑情节是一个酌情考虑的情节。像这个案子马加爵,为什么法院认为他认罪态度好,但是仍然没有从轻考虑,就是觉得他应当来说,从杀人产生的犯意坚决,然后很执着,为了杀人积极准备一些作案工具,按照自己的策划,精心组织,按照时间分工,把四名被害人都杀害了。而且在杀害以后,在作案之前实际上他已经准备了,要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在作案前就把火车票这些东西都购买好了,就是准备在作案以后马上就逃跑,不在现场遗留。这些实际上都反映他这个人确实,犯罪情节非常恶劣,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法院在这一块上就没有考虑。因为它不是法定的,必须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他认罪态度只是一个酌情可以考虑的情节。

  解说:随着一审刑事判决结果宣布的,还有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的亲属对马加爵提出了赔偿要求,总计人民币82万多元。而根据此次判决结果,三位被害人亲属每家得到的赔偿额为人民币2万元。

  记者:你们判决的两万元,跟家属提出的诉讼要求差距太大。

  刀:对,就被害这一边来说,他们觉得家里死一个人,确实给他们造成的各方面的伤害损失非常大。他们提出10万、20万或者更多,可能他们觉得不为过,毕竟一个生命已经消失不在了,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就我们审判部门来说,你说他说的这些东西 你说对不对,肯定很正确,为什么我们法院判决跟他所提出的(要求)不能得到有机的结合呢?就是因为我们现有的法律依据,它考虑的更多的是直接造成的这方面的损失这块,可能遭受的这些精神方面的打击啊,这些痛苦啊,这些因素所造成的这方面的损失这一块没法得到支持。作为我们法院来说,这一块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那我们也没有办法超越法律的规定,做出跟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比较吻合一致的判决,这个肯定没法达到他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作出两万元这个数额的赔偿决定?

  刀:因为这一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个上面就很明确,它只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只是针对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必然支出的损失和以后可能还必将遭受还要支出的这部分损失,这部分才由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里面受理,进行判决处理。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明显不属于,它是属于一种抚慰性质,同时他提出其它的,比如说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差旅费,因为他们家属来处理后事,在这一个过程当中所遭受的这些损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在这个前提下面,对他们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判决。

  记者:马加爵个人肯定没有赔偿能力

  刀:对,这是肯定的。因为从现在我们调查以后,查明的情况来看,除了他在上大学,还是学生这个身份以外,他平常还是靠国家的助学贷款来读书上学。现在他被抓以后,案子发生以后,他还欠着国家将近两万块的助学贷款,他没法还,他肯定是没有财产可供赔偿

  记者:既然没有偿还能力,为什么还要作这个判决呢?

  刀:判决跟执行应该说是两个问题,作为法院在审理进行判决,它主要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吗,合理的部分有多少,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就应当支持。你支持的程度跟最终能够得到执行与否,这个是两个概念。

  记者:不能执行的判决不就是一纸空文吗?

  刀:从实际效果来说可能会导致一纸空文这个现象存在,但是从法律的效果来说,它实际上考虑的就是对人家提出的合理部分,法律是否支持,如果不判的话,法律根本就不支持你所提出的合理部分的请求了,法律上就没有支持他。对于他这个情况来说,实际上他们自己都非常清楚,为什么这么提呢,他们实际上就是为了寻求一种法律上的支持,法律上能够确认他们这个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所以从这个来说,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可能这方面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的话,实际上是对他们当事人,以及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更好的维护,更合乎法律,维护它的尊严和统一性。

  解说:对于一审结果,马加爵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马加爵:我知道道歉之类的话是不顶什么用的。我希望所有的受害者都把心态调整好,好好地活下去。我知道社会有很多人在关心着我的事情。我对这些好心人,不知道说什么。对不起很多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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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马加爵一案从案发到审理一直处于公众的视线之中。4月24日进行的一审宣判,向全国进行了电视直播。一审判决之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就此案的案情、审理和判决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记者:那与别的案子相比,这个案子审理的过程,公开的程度可能更大一些,对你来说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刀:有更多的促进吧。通过公开审理以后,让更多的人能够向我们法院,向我们法官直接提出来,比如说我在处理哪一个问题、哪一个环节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像这样处理的话可能更好。这方面结合这个东西对我来说,对我自身来说提高应该很大。

  记者:你怎么认识或者怎么看待那些同情马加爵的声音呢?

  刀:作为法官来说,法院在受理这个案子以后,实际上就不是听媒体,不是听哪一个。我们是处在很中立的位置,就案件的所起诉过来的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客观的评判。

  记者:当这种同情的声音有一定规模的时候,对你会没有影响吗,或者对你审判工作会没有负面的作用吗?

  刀:在判决当中,因为我们法院面向社会,要起到社会效果,最关键的是靠判决书。那我们判决书上,能否说得有理有据,依法把它说得很清楚,让人家看了以后就觉得,这个为什么法院要这么判。它是按照法律规定,有相应的理由在里面,并不是说我法院是自己随便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它不是这样的。它是按照有序的依法的状况下来进行判决。我想通过这个途径判决出来以后,应该说大多数只要能够理解,或者是很想了解我们法院工作的这些人民群众,在接触到这个以后,对我们法院这么判决应该就会理解,可能就支持我们法院作出这个判决。

  记者:可能作为法官来说,一方面是法,一方面是情,当然毫无疑问你们应该首先考虑法,但是情的因素能起什么作用呢?

  刀:情和法在不冲突的前提下,这个东西大家都好解决,因为这个东西按情理也好,按法理也好,(二者)之间还是基本上统一的东西。现在作为法官最难处理的就是,存在情和法之间已经是矛盾对立的情况下,那怎么办?那肯定就像您刚才说的,作为法官,法官就是法律忠实的支持者、维护者、执行者,他就是执法,必须依照法律,你违背了法律你就不是法官。

  解说:法律判决已经作出,在法律层面以外,审案人员还是希望此案能够引起社会的一些反思和检讨。在昆明采访期间,《面对面》记者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法院院长杨玉兰进行了交谈。

  杨:对于马加爵这个案子的审理,自始至终可以说,我们法官的心情也是很沉重的。马加爵这一类贫困地区来的大学生,农村来的大学生,由于自尊心的脆弱,由于道德意识上的学习教育的不够,心理健康因素的不强,而导致他们在碰到一些具体的问题以后产生这种犯罪的恶念,我们认为确实有一个很重要的道理,我们应该要重视到,那就是什么呢,比制裁马加爵更重要的是要思考今后怎么杜绝此类悲剧的重演。

  记者:其实(这个案子)对马加爵来说,也是一个悲剧,在你的眼中,导致马加爵悲剧的原因是什么?

  刀:应该来说就是他自己,最关键还是他自己。在法庭,最后他作陈述的时候,他的第一个陈述就是对不起他的家里,对不起他的父母。他忽视了被他杀的同学,同样是父母生、父母养,养那么大,人家没什么过错。在那种情况下,他把人家残忍杀害了,杀了那么多人,他应该更多的是对不起这个。这个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这些方面都已经出现了一些偏差,总觉得只有自己,以自我为中心这块上看得太重,最终导致他毁灭了自己、也毁灭了别人。

   没有理想并非最大的失败

http://news.qq.com   2004年06月19日13: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山东 孙秀岭

    沸点背景:6月1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该报记者对马加爵临刑48小时前的独家专访。面对记者,马加爵谈了很多,其中给记者、也是给我们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他说的一句话:“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难道马加爵不曾有过理想?马加爵回答:“不知道。理想这个词,可能在初中就消失了。理想很重要,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我成为没什么理想的人了……”

    不少人把马加爵的罪恶归结于道德教育问题。马加爵临死之前所言“没有理想,是我人生最大的失败”等,仿佛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点。于是,有人主张把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当作头等大事。我却认为,如果从马加爵案反思教育问题的话,真正该反思的是法治教育,而不是道德教育。

    我想,包括马加爵在内的大多数学生,从小一定能把“人之初,性本善”、“诚意”、“正心”、“修身”等经典语句背得呱呱叫,也一定经常受到“五讲四美三热爱”、“先烈事迹”等的教育和熏陶。应该说,我们在道德教育、理想教育上所下的功夫在世界罕见。但一些接受优良道德教育的人,在实际生活中却表现不出应有的道德水准:拥挤的公交车上,难有学生为老弱病残让座;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现象居高不下;作业抄袭、考试找枪手更算不了什么等等。道德失范、道德高蹈的根源在哪里?

    不久前,一位教育专家从几个西方国家考察归来后对我讲:在那些国家,很少见家长和老师给学生讲道德。“不违法”是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教育,法治是老师对学生灌输的最多的词语。

    这边以道德教育为准则,那厢以法治为根基。孰先孰后?孰对孰非?我以为,要厘清这个问题不难。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法律规范体现了社会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道德要求、道德观念,对于一国全体公民而言是必须统一遵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建设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我国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头条就是“爱国守法”,守法是道德建设的首要目标,是头等公德。

    毋庸置疑,法治是道德教育的基石,没有法治保障的道德教育,是无根基的道德教育。法治缺位,法律就难成为人们认真遵守的规范,没有法制保障的道德,就易演化为无人履行的墙上公约,而那些依靠道德教育树立起来的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显得那样虚无缥缈与不合实际。马加爵没有理想,根本不值得奇怪。

    由此可见,法治教育至少应与道德教育同步。教育主管部门有必要调整课程设置,加大法治教育的力度,在中小学校开设必要的法治课程,让学生从小就尊重法律,敬畏规则。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19日 第四版)

晨曦:

马加爵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看后想的太多 ,我想马加爵虽然罪不可赦,但从另一个脚度却反映出: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了,市场经济了,我们国家的经济得到了令世人瞩目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大地提高了。在得到了许多物质的东西的同时,是否思考过,我们所失去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又有多少?一个人可以没有其它,但不可以没有了信仰。


     马加爵事件无疑是一个惨痛的悲剧。人们在痛惜之余,更应该多多地进行反思。

我想,如果云大的老师中能有一个人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多一分关注,多一分同情,并能在生活上适当地给他一点帮助;如果马加爵的同学中能有一个人成为他的知心朋友,并能相互进行思想交流;如果马加爵的父母姐妹能更清楚地了解他的学习生存环境,并能给他更多的物质和亲情的需要;当然,如果马加爵能够胸怀博大一点,别那么刚烈,能像古人韩信那样可忍胯下之辱……
    我想上面的假设只要有一个能成为现实,那马加爵就不会那么悲观绝望,就不会往绝路上走。这个悲剧就有可能消除。马加爵的悲剧也给我们教育工作者一个警醒:千万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要培养学生正确对待挫折和逆境的心理承受能力,要培养学生关爱他人,同情弱者,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作为教师更应该注重修养,以身作则,潜移默化,工作细致一些,更细致一些。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深入一些,再深入一些吧。

剑胆琴心

虽然马加爵不能代表整个大学生群体,但教训是深刻的.

当代大学生有其独特的一面. 他们虽然思想活跃,勤于思, 敏于行,具有开拓精神.但问题却是存在很多. 重金钱实惠轻理想追求, 重知识理论轻道德情操; 重潇洒享受轻艰苦奋斗等等. 原因很多,主要的表现为:当代经济社会的冲击; 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 高校思想教育体制不健全; 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等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代大学生中普遍存在心理承受能力差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帮助,单纯地去批评高校管理者也是片面的.; 单纯地批评大学生本体也是错误的.只有从小抓起,从琐碎抓起,齐抓共管,才能创造出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高校的教育压力也就相应地可以得到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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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好雨润物    责任编辑:好雨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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