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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权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4 15:05:25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项)(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解读: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各国《公务员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需要,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涵义是:
      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免职的事由一般有:转换职位;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公务员降职的事由一般有: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被调整降职的。公务员辞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积超过三十天。公务员受处分的事由是违法违纪。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法定过程。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才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处理机关以确凿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纪律等规定作出的有关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决定,公务员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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