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消息公布后,在军队和地方引起了广泛关注。最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进行改革?
答: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方针政策,为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与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军转安置办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指令性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精减人员与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深化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现行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社会保险的办法等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尽管地方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尽了很大努力,想了许多办法,做了大量工作,但原有办法的安置难度日趋增大,影响着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使现役干部存在后顾之忧,不利于部队的稳定和建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
***同志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可以研究。目前,实施这一改革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中央确定的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原则,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指明了方向;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创造了条件;军转安置工作经过多年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有益做法,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提供了依据和借鉴。同时,军队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军队干部素质结构的改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的提高,对改革的承受能力逐渐增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强,择业观念发生变化,为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奠定了物质和思想基础。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形势和时代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军转安置办法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
问:颁布实施《暂行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也是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一步。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如何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是军转安置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暂行办法》改变了单一计划安置办法,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符合军转安置办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有章可循,这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军转安置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军转安置工作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同志曾经深刻指出:无论什么时候,没有强大的国防和军事实力作后盾,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任何时候都是全党、全国人民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暂行办法》正是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出发,既总结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体现了时代要求和改革创新精神;既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又适当借鉴了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有益做法。这样,较好地从政策制度上理顺了军队干部队伍的进出关系,拓宽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渠道,对于确保军队转业干部的妥善安置,进一步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履行我军的神圣使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把“大力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提了出来,这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决策。军队转业干部经过部队的长期培养锻炼,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需要的重要人才资源。《暂行办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改变了传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模式,提出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这就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了条件,将更有利于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
问:颁布实施《暂行办法》是军队和地方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形成的经过?
答:1999年5月,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专门成立了军转安置办法改革论证办公室,对军转安置办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论证。整个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学习调研阶段。认真学习了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论述,重点了解了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巴基斯坦、印度、土耳其等十几个国家退役军官的安置制度和做法。组织调研组进行调查研究,直接听取各部队和省、市、自治区的意见。二是论证起草阶段。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综合军队和地方的意见以及反复论证,确定了军转安置办法改革的基本思路,草拟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改革方案》,印发全军各大单位和省、市、自治区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改革方案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并再次印发军队各大单位党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征求意见。三是政策协调阶段。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安置去向、工作和职务安排、退役金标准和社会保障等主要政策规定,先后提出多种方案,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反复进行协商研究,有关政策法规部门对《暂行办法》的内容和文字表述作了规范。可以说,《暂行办法》集中了军队与地方、领导与群众的智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暂行办法》遵循了哪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军官退役后由党和国家妥善安置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军转安置办法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
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现阶段基本国情军情,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着力解决军转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有利于军队的稳定和建设。着眼于鼓励干部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高战斗力。三是实行必要的保障和优待。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与贡献,从政策制度上保证他们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以体现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关心爱护。四是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对不同职级的干部实行不同的安置办法,有利于减轻地方安置压力,提高安置工作质量,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广大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明确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政治地位?
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安置工作这样定位,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地位,有利于增强军队干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同时,这样定位,也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增强各级组织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问: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答:这次军转安置办法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改变了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传统安置模式,提出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 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之所以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主要考虑,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需要作转业安置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到地方后,适合他们的岗位比较多,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且本人不愿作转业安置的,还可以作复员安置。规定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主要是因为,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贡献比较大,是转业安置的重点和难点,多给他们一种选择,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关心照顾,使他们能够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可以减少计划分配的数量,减轻地方政府指令性安置压力,提高安置质量。安置方式的改革,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体现了军转安置办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比较符合当前军转安置工作的实际和大多数军队转业干部的愿望。
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条件作了哪些调整?
答:《暂行办法》在军队转业干部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基本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到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的条件。一是允许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是对配偶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到省会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安置的,适当放宽了接收条件。三是对到其他中小城市安置的,不再规定配偶随军并取得所在城市常住户口年限的限制条件,以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等以下城市安置和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四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条件上给予了照顾。另外,对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双军人转业干部,以及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条件上也确定了合理的政策。这样规定,符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家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又能够较好地缓解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矛盾。
问: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暂行办法》对企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长期以来,军队转业干部都是按指令性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按规定享受所在企业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随着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鉴于以上情况,《暂行办法》在企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上作了相应调整。一是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二是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这样规定,较好地适应了已经变化的情况,有利于今后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解决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问题。
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怎样确定的?
答:《暂行办法》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加一定比例的退役金。但各项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的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退役金与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发给退役金;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录用或从事其他工作的,退役金照发。这样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考虑了目前军队干部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较好地处理了各方面的关系。按照这一标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工作,也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问:为什么规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
答:《暂行办法》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主要考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也会降低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吸引力。同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府不再进行计划安置,减轻了地方指令性安置的压力,且他们到地方后要承担择业风险。因此,对到这些地区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问: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和任现职等时间如何计算?
答: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干部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军队转业干部任职满最低年限,根据《现役军官法》的规定,统一按3年掌握。
问: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安排,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二是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三是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四是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问: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应着重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是军转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贯彻《暂行办法》与深入学习***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同时,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千方百计完成计划安置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努力开创军转安置工作新局面。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问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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