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制定出台侧记
- 作者:0 文章来源:0 点击数:577 更新时间:2004/2/29 13:29:39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制定出台侧记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制定出台侧记□凌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民防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行政法规,是我国国防动员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国防交通动员建设在法制化道路上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党的十六大之后,全国人民正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为什么要批准公布这部涉及经济和军事领域的行政法规?这部条例对加强我国国防交通动员建设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它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新的形势的召唤
历史经验的借鉴(一)
人类自从有了战争,就有了动员,并且随着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的发展变化,动员的领域越来越广,动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国防交通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践活动可溯及古代。三国时,魏国开河渠,广为军用,“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
在中国革命战争年代,我军在创立了革命根据地之后,就十分重视交通运输线的利用和掌握,也非常注意存在于民众之中的运载工具的征用。
建国以后,国防交通建设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发展。特别是经过抗美援朝的战争实践,彭德怀元帅总结提出了“千条万条、运输第一条”的宝贵经验。
陈毅元帅在谈及中国革命历史时,曾深有感触地说过: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人民用小车推出来的。这句朴实的语言,印证了毛泽东同志所揭示的“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的著名论断。
革命前辈所说的“小车”,自然使我们联想到民用运载工具;一个“推”字,也不难悟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在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历史证明,中国革命的胜利需要全国人民的参与、支持;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防建设也同样需要全国人民的参与、支持;军事行动的力量输送保障,更需要全国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的参与、支持。
现代战争特别是高技术条件局部战争,兵力机动频繁,物资消耗巨大,交通保障和运输量也骤然增加。面对战争形态和作战需求的新变化,当今世界各国,无不重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遇有军事行动,除依靠军队自身的输送力量之外,动员民用运力实施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即使军事输送能力强大的美国,也重视采取动员民用运力的办法来遂行作战保障。
纵观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有关国防动员、国防交通动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林林总总。以美国为例,就有《战争动员法》、《工业动员法》、《国防动员法》、《民用运输动员法》和《商船法》、《民用飞机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总统签署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行政令,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形成和维护,必须以强大的国防为基本保证。国无防不安。只有在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大力加强国防建设,做好国防动员工作,才能为国家的繁荣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需要;依靠法规的权威来组织和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与实施,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正确选择。
(二)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立法问题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995年,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的领导和同志们,面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敏锐地察觉到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有效地组织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他们密切关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国防交通建设管理及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等展开研究,并确定了若干研究课题,从理论上进行广泛探讨,以理清思路,寻求对策。
同年,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正式发出文件,委托中国国防交通协会,组织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立法课题的研究论证。
中国国防交通协会的领导和同志们,过去都是长期奋斗在国防交通战线的老同志,对这项关系国防建设、国家安全的事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感。他们不顾年老体弱,风尘仆仆地走遍了大江南北,深入军队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机关和交通运输大中型企业,与各级领导和有关同志座谈讨论,虚心倾听意见,共同商讨立法大计。
带着搜集回来的第一手资料,中国国防交通协会课题组的同志们,撰写了研究报告,完成了《民用运力动员与征用办法》起草任务。这些研究成果,为制定和出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国防交通协会的老同志们,为条例的制定出台,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留下了值得认可的功绩。
(三)
在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制定进行先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交通战备办公室的同志也在各自的实践中为条例的诞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广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梁天德主任,是一位从事交通战备工作几十年的老同志。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广东省的发展实际,使他深刻体会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交通战备工作要在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潮流中立住脚,就必须将其引入法制化的轨道。2002年,广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起草的《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由省政府颁发施行。
此外,还有浙江省、湖北省、辽宁省、湖南省、海南省等一些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先后制定了有关国防交通建设、国防交通动员的配套法规。
正因此,参加起草《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同志们感慨地说,条例是在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总结我国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立足于全国交通战备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全国交通战备战线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各省市区的立法探索,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共同目标的产物
全局意识的结晶(一)
2001年,《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正式列入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各项工作按照立法程序加快进行。
承担起草任务的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抽调了精兵强将,组成了条例起草工作班子。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工作的同志,围绕如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环境、适应军事斗争需要的法规,以对国防建设高度负责的使命感,组织、带领起草工作班子展开了积极的工作。按照批准的工作计划,条例起草工作班子夜以继日地思考、研究,很快确定了起草框架和撰写计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了起草工作。
(二)
条例初稿形成后,有关部门向各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为了交换意见,取得认识上的一致,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的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多次到国家有关部委进行积极的研究协商。经过多次认真商讨,最后达成了意见的统一。那两年,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能局室任务十分繁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把条例起草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与大家一起研究讨论,赴基层进行调研,与国家有关部门就重点问题进行磋商,对关键环节重点把关;并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要尽快抓紧启动”的要求,及时调整实施计划,加快条例制定工作的步伐。经过不懈的努力和认真的工作,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下,起草中的问题一个个迎刃而解。
(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许多具体的指导,避免了立法过程中走弯路。国家的利益和共同的事业,把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同志们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对这项工作大力支持,自始自终参加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初稿、讨论稿和送审稿的研究、讨论和修改工作。在工作日程紧张的情况下,他们多次放弃休息日,与起草班子的同志一起,对部分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企业进行重点调研。军委法制局的领导和同志们,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形成和完善,起到有力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同志,与起草班子的同志一起研究修改思路,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并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建议,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使条例更加完善、合理、科学。他们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制定、出台,发挥了法制部门的重要职能作用。
(四)
辩证唯物论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充满着矛盾。对这些矛盾给予合理有效的解决,也就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促进作用。在起草制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从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和维护法规的严肃性上,展开充分讨论,并在讨论中求得思想的统一、认识的提高。最终,所有涉及的有关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共同目标面前,坚持的只是国家的政策、制度规定,放弃的则是部门本身的利益。正是由于各方面在全局意识下的齐心协力,才使《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能够快速制定、顺利出台。
(国防报 2003年10月27日 第3版)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