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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观心得——法治的永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0 10:26:09
钟政华

  曾经有人讲过,大学生要培养一种境界,所谓“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也正体现了社会和谐的真正含义,因为不只一次看到这样的解说:“和谐可将二字拆分,即为禾口言皆,意思是人人有饭吃,人人能说话”,而后者就是强调民主建设必须加强,思维独立必须得以伸张,正如中国刑法理论确立没有思想犯(当然,思想起教唆禾煽动作用的除外),法治建设提倡依法治国,法治要科学发展,最首要的问题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司法必须从行政中脱离开来,可法必须有自己的一套模式禾程序,不受其他任何组织禾个人的干扰。

  有人怀疑,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多党合作的国家里,司法的完全独立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又有人怀疑,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我们的国家还需不需要法律?按照某些人理论上的观点,我们消灭剥削,消除阶级压迫,最终达到一个人们智力极大提高、社会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和谐稳定社会,一切矛盾会被共产主义道德所淡化,因此,共产主义国家是不需要法律来约束的。说到此,我们把眼光追溯到共产主义创始者年代,马克思是共产主义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然而尽管人们普遍认同马克思是博学多才的思想家,但却很少有人知道马克思乃是法律专业出身,那么其所创造的共产主义理论是不是与法治社会相排斥呢?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如何实现走向共产主义的法治理念?我认为在共产主义国家其实也是需要法律的,毕竟在实现社会主义的道路,许多矛盾并不是都可以凭道德去解决的,例如选举制度,社会管理秩序,民事仲裁案件、商业买卖合作等,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为什么?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符合广大人们的意思表示,因为其稳定行必然也保证了社会事物发展的有序性禾持久稳定性,马克思曾经批判许多国家的不正当法律适用现象,他也曾提出过:“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这样有关司法独立的观点,这对当今司法前沿理论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因此法律的治理必须伴随社会事物的正常运转,是国家运转的重要核心保障,换句话说,有国家则必有法律,国家和法律是同时存在的。

  社会主义国家有法律,共产主义国家也需要有法律的存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法律也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我们可以消除剥削,但我们却不能消灭矛盾,正如现代犯罪学通论:“犯罪是不能被彻底消灭的,然而犯罪是可以被缓解和避免的。”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坚持一种矛盾无休止论,才能承认法律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论。

  然而如何实现共产主义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呢?必须从司法的改革开始,将法律的建立、实施、执行到监督独立于社会其他方面的管理,其一是立法的慎重与准确,其二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其三是监督的公开透明,可能还有其他的改革方向。2008年11月18日,中央政法委就目前司法改革动向拟定了一些方案,涉及公、检、法三家职能的变化,在今后的学习体会中,我将进一步谈谈我个人对其中改革方案的看法,总之,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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