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总后发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作者:0 文章来源:0 点击数:1802 更新时间:2004/3/26 12:41:03

总后发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扩大了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和对象

  本报讯 杨健、特约记者崔彬报道:为落实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和对象,总后勤部日前向全军发布实施《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划定在售房区符合出售条件的住房,经总后勤部批准,均可出售。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在职干部、职工可以买,离休、退休人员及已故军队人员的配偶可以买,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买。现有住房出售价格,一般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近期,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个人住房补贴从房价中抵扣;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按规定享受军人职业、夫妇双方工龄、房屋成新折扣等优惠政策。以何种计价办法购房,由个人自主选择。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照房改成本价出售军队现有住房,给予房屋成新和一次付款两项折扣。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住房出售收入,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账,30%上缴总后勤部。售房区的住房维修和管理,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地方物业公司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参照物业管理方式组织管理。

  现住房的出售工作,待划区方案批准后逐步展开,按照先划区后出售的程序有组织地进行。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