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面面观 郭道晖(中国法学会教授)
长期以来我国的官员责任意识不强,近年来,由于重大责任事故而导致直接责任人被治罪坐牢的已不罕见,中层或上层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罢官者间亦有之。最近,由于重大责任事故而导致主要官员引咎辞职的新闻读之不觉为之一振,我们的领导人能这样自律自责,表明当官的责任意识已有提高;中央强调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已收到成效,举国上下的法治意识也有所增强。
欣喜之余,却引起对领导人“辞职”一事不无杞忧的思考。
“辞职”在我国,古已有之,所谓辞官致仕,告老还乡。这当然不是现代民主与法治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现今在世界范围内所谓辞职现象,归纳起来约有以下几种情况或背景:
第一,作为一种权利———这是现代行政法中赋予公务员的一种择业自由,所谓“合则留、不合则去”。这有利于尊重个人志愿和人尽其才,提高用人的效益与效率。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此有具体规定。这是一种法律权利。辞职也可以是公民和公务员的道德权利,即不愿同流合污,为洁身自好,“愤而辞职”。这也是不得阻碍的个人自由。
第二,作为一种责任———这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和行政法治的一种责任制度。这有多种情况,一种是按宪法或宪政惯例的规定,议会如果反对政府的政策而举行“不信任投票”,议案通过后内阁必须总辞职。这是阁员(部长)应负的“连带责任”。我国无此制度,虽常强调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却谁也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是政务员个人负政治责任,引咎辞职。这在民主法治国家是习以为常的。有时仅仅因为某部长用公款报销私人旅差费,在舆论监督下立即宣布辞职。至于因所管辖的地方和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更是如此。此外,还有以主动辞职换取免受议会弹劾的,这算是合法的政治交易制度。如,美国水门事件中的尼克松总统即是。
我国古代也有马谡失街亭而诸葛亮“自贬三等”以“引咎责躬,明法思过”的事例。不过,中国也向来对尊长讲宽容,留面子,对有过失的高级官员,往往给他留有余地地“以辞代撤”,避免公开罢官的难堪。
据报道,最近中共中央已经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其中详细列举了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严格规范。这种问责制使领导干部也有面临“下岗”的命运,如果能认真执行,可谓一种看得见的公正之举。
第三,作为一种政治权术———这就是不敢恭维的一种官场怪现象了。这也有多种手法和不同目的:一是以退为进,以辞职相要挟,“辞职”成为一种晋升手段;二是故意作秀,放言要辞职,却只是表表态,显出谦虚、负责、守法的“高姿态”,既赢得老实的民众的喝采,也定会博得其领导、上级的关照,名正言顺地加以“恳切”挽留,“职”固然保险“辞”不掉,还可名利双收,这是梁启超早就批判过的“以法愚民”之术;三是金蝉脱壳,即本该依法治罪的,却在“辞职”的烟幕下推卸罪责,逃脱治罪。进而易地做官,东山再起。这种高招,我华夏子民并不少见。
但愿上述第三种“辞职”在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逐渐消遁,而第一、二种辞职得以形成完善的制度,则我国法治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