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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范围
作者:晨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5 14:47:25
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

  行法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

  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之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6、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7、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8、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9、不属于《消法》调解范围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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