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春书记在省委八届八次全会上明确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改造主观世界,从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中解脱出来。
我们认为,传统的发展观和发展方式对人们主观世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发展的目的上看,传统发展观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发展观,忽视了以人为本,忘记了马克思明确提出的,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部的目的和归宿。因此,传统发展观丧失了发展的目的性,注重经济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而忘记了发展的目的是造福于人民,忽视了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就必然带来一些严重的问题,甚至出现“经济有增长而社会无进步”的尴尬情况。
第二、从思维方式上看,传统的发展观把经济增长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只求快只求量,不求好不求质,只顾当前而忽视长远,那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低产出的“GTP崇拜”,正是这种思维方式影响的表现,最终导致了“求发展而无力发展”的状况。
第三、从发展的理念上看,传统的发展观是一种非均衡、不协调的发展,没有认识到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是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忘记了发展是人类社会均衡、协调、系统的推进,绝不是某一要素的发展。即使是经济的增长,也是建立在人类已有条件基础之上的,发展不可能是超越现实基础条件的无限嘎吱,必须受制于环境和资源,必然要与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同步。
第四、从发展模式上看,传统的发展观仍然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发展模式,缺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研究和把握。市场配置资源的途径不畅,根源在于传统体制和旧的运行机制,在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科学发展相符合的体制和机制上不愿和不敢大胆探索与创新,发展方式单一,增长方式粗放,体制僵化,机制陈旧。
正是因为我们的主观世界存在诸多与科学发展不适应、不符合的思想,所以在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中存在着“重速度、轻效益,重生产、轻生活,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环境,重自强、轻开放,重物质、轻精神,重发展、轻稳定,重人治、轻法治,重行政、轻服务,重眼前、轻长远”的认识误区,成为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观思想上的障碍。
徐光春书记的要求对我们从事的检察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存在一些单纯的“为了执法而执法、机械执法”的观念,在自侦、刑检案件的办理中,重案件的数量、轻案件的质量,重案件的实体、轻案件的程序,重案件的法律效果、轻案件的社会效果,重对犯罪的打击、轻社会大局的稳定。通过“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们要切实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案件的数量与质量并重、案件的实体与程序并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对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并重,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新跨越、新崛起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