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条约的各种文本
一、中方缮写的正式拉丁文本(见上图)
当时会议上中俄双方各用拉丁文缮写条约,共同签字盖章,互相交换,这一文本是由中方缮写交给俄方的一份。下有中国政府七个谈判代表的满文签字,盖有“镇守黑龙江等处地方将军”的印章。俄方代表则在签署时耍了一个花招,用蜡油盖章。所以俄方盖章处只剩下两团污迹,图章已看不清楚。条约全文共有六条。
二、满文本
这是会议上由中方缮写交给俄方的文本,有中方签字盖章,但无俄方签字盖章。全文共八条,比正式文本多两条,正式文本的第一条,在满文本中分成第一、第二条;正式文本中第二条在满文本中分成第三、四条。
三、俄文本
这是会议上俄方缮写的文本,有俄方签字,但无中方的签字和印章。共六条,分段和正式文本亦有差异,正式文本的第一、二条,在俄文本中分作第一、二、三、六条,而正式文本中第三、六条,在俄文本中却被省略归并了,故俄文本仍为六条。
四、《清实录》著录汉文本
这是会议后,清政府根据满文本译出的,载于《清康熙实录》,卷一四三,第16至17页。《平定罗刹方略》、《大清一统志》等书所载均为实录本,共七条,译成汉文时省略了乌第河未定界一段和满文本中第八条“永远和好之处,奉行不得违误”等语。
五、徐元文汉文本
《尼布楚条约》签订后的第二年,清政府准备树立界碑,用汉、满、蒙、拉丁、俄五种文字将条约刻在碑上。刻碑汉文是由大学士徐元文根据《实录本》润色写定,前有徐元文所写序言。《清朝通志》《清朝经世文篇》《中俄约章会要》所载即为徐元文汉文本,共六条,其中《实录本》的第七条被合并于第五条中。
六、西清汉文本
19世纪初,西清从黑龙江当地人处得到一个条约的满文本,据以译成汉文,载于西清著《黑龙江外纪》一书中,共八条,内容与满文本符合。
七、徐日升文本
耶稣会传教士葡萄牙人徐日升担任中俄谈判中的译员。他在日记中用拉丁文记录了条约全文,共六条,与正式的拉丁文本几乎完全相同,仅正式文本第三条下半段遣还逃亡者的规定,在徐日升文本中写入第四条的上半段。
八、张诚法文本
谈判中另一译员、法国传教士张诚在日记中用法文记录了条约全文。共七条,与徐日升文本相近,但徐本中的第四条,在张本中分为两条。
比较各种文本,有以下一些差异:
关于额尔古纳河一段。俄文本中有额尔古纳“河源”字样,正式的拉丁文本和其他文本里都没有,应以正式文本为准。
关于乌第河一段,正式拉丁文本中写作“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满文本写作“惟乌第河以南,兴安岭以北中间所有地方河溪暂行存放”;俄文本写作“俄国所属乌第河和大清国所属靠近阿穆尔河之山岭之间。所有入海河流及其间一切土地,因钦差全权大臣未得划分此等土地之沙皇旨意,应暂行存放”;徐日升文本和张诚文本与正式拉丁文本相同;西清文本与满文本相同,《实录本》、徐元文汉文本则没有未定界的规定。寻绎文意,除俄文本中把乌第河说成“俄国所属”,据为俄国所有,并无根据外,其它文本和正式的拉丁文本实际上是并不矛盾的。正式文本中无“以南”、“以北”的字样,是笼统的写法,而满文本是详细的写法,更具体指明了这片未定界的位置,至于《实录本》和徐元文汉文本,则是在译成汉文时省略了这一条。应当指出,清政府是一直承认这片土地是未定界,它在1727年的《中俄恰克图界约》中公开地申明了这点。
关于刻碑一段。正式拉丁文本规定以华、俄、拉丁文刻碑,作为永久性的界标。俄文本中仅说:中国方面“如若在国境建立碑碣,刻写条文,以资纪念,亦可任便办理。”
关于译名,由于各种文本用不同的文字写成,因此译名出现了差异。如拉丁文本和满文本中的萨哈连乌拉,在汉文本中作黑龙江、俄文本中作石勒喀河;又如满文本、汉文本中的石大兴安岭,在拉丁文本、俄文本、法文本中作石山。这一类差异不会对条约的解释产生任务误解。
比较各种文本的差异,可以约略地看出条约文字形成的整个过程,以及中俄双方在条约最后写定以前,仍在就个别问题和条约的分段、顺序方面进行争执。当中俄双方在谈判中就条约基本内容和边界走向达成协议以后,两国代表团各自用满文和俄文起草了条约的草稿,这是满文本和俄文本的由来。关于边界的划分和雅克萨的归属,是谈判的主要问题,因此,满文本和俄文本的第一、二、三条都首先反映了这一谈判的主要内容,第四条以下,虽然大体上亦有协议,但并没有进行充分讨论。满文本和俄文本的差异,反映了两国代表团在谈判中强调的重点不同:中国方面,着重于防止俄国的再次入侵,所以满文本中把今后不得越界入侵的规定,突出地单独列在前面,而俄文本中这一规定却归并在最后一条内;俄国方面不肯交出根特木儿的家族,它又把商业利益看得非常重要,所以把不索还订约以前逃人及两国来往贸易的规定列在最前面。这种分段和排列顺序的差异,反映了两国的要求和强调重点不同。
正式的拉丁文本是在满文和俄文本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并不是单纯的译本,而是进一步谈判、妥协的结果,是最后形成的定本。它和满文本、俄文本都不完全相同。个别问题上的争执已经消除,而在分条、顺序方面则照顾了中俄双方的提法。如禁止越界入侵的规定,照顾中方的写法,不把这个规定单独列条,而归并在第二条内。又如,不索还订约以前的逃人和两国往来贸易的规定虽按照俄文本的写法,单独列条,但并没有放在优先的顺序上。
正式的拉丁文本是在满文本和俄文本的基础上,双方经过争论和进一步妥协,然后修改、润色,最后写定的文本。这个文本的全部内容,以至分条,顺序、措词都是两代表国共同同意的。由于会谈的最后阶段,对于条约文字的修改、润色、写定很仓促,正式文本写定以后,双方并没有把原来起草的满文稿本和俄文稿本再和正式文本逐条逐字地核正改定,或者只作了大体上的修改就作为会议上的副本而彼此交换。所以,这三种文本虽然在基本内容上是一致的,而个别问题以及分条、顺序、措词上存在着差异。
考察了《尼布楚条约》的各种文本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得出如下意见:
(一)尽管《尼布楚条约》的各种文本存在着差异,但拉丁文本是最后的定本,是经过两国代表团签字互换的正式文本,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各种文本中的一切差异都应以正式的拉丁文本为准。
(二)《尼布楚条约》各种文本中的内容及规定的边界线走向是明确的,并且也是一致的。差异仅在于个别细节及条约的分条、顺序、译名、措词上,但不会对条约的基本内容和边界走向产生任何误解。
(三)(略)
(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