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
——委员徐显明
死刑威慑有限
杀人犯难道不知道“杀人者死”的道理?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死刑,我想这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但每年还出现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这说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因为大家都有侥幸心理,都认为自己不会出事。犯罪人基本上不是以刑法有无死刑的规定去选择要不要犯罪,减少犯罪主要还是要靠社会治理方式的改革。现在经济犯罪为什么能取消一部分死刑,就是因为很多犯罪即使不靠死刑,靠改革,靠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可以预防。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话,对于今天的中国,还是适用的。
周光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日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本次修改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加大了民生刑事保护,增加了欠薪、醉驾等与民众切身利益攸关的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现场,委员们讨论气氛热烈,不时出现观点争锋、议题辩论,有的委员间意见完全不同,有的委员提出的观点十分尖锐。
日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缓。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委员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观点1
贪污贿赂罪以不涉死刑为好
牟新生委员提出:“我个人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
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认为,根据实践情况,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牟新生委员注意到,对于减刑问题社会上反应非常强烈。“刑法中对减刑有规定,但是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反应比较大的是对职务犯罪现在减刑比较多,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
牟新生委员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
观点2
要有比死刑更具有恐惧感的替代方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废除死刑,徐显明委员的观点是“要慎之又慎”。徐显明委员现任山东大学校长,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是我国著名的法学理论专家。
“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贪污、受贿、走私等,均不应适用死刑,因为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接着,徐显明委员话题一转说,“但是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这方面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中国是一个期盼清官的社会,中国历史上又是一个以重典惩贪的社会。”徐显明委员建议,“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
观点3
要提高贪贿的犯罪成本
杨贵新委员更进一步提出,此次修改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附加刑设置不够完善。现在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判处主刑的时候可以附加判处没收财产刑。而犯罪数额不满5万元的,就没有设立财产刑。
“财产刑主要是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于整治企图贪污受贿的不稳定分子,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防止腐败的进一步滋生和蔓延。”杨贵新委员说。
纠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
随着限制死刑政策的逐步推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些“生刑”的执行效果就显得很重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经将我国刑罚的结构性缺陷概括为“死刑偏重、生刑偏轻”。根据他的调查,我国死缓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为15年,平均执行10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平均执行13年。
草案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作出调整。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对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将原来规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现行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草案规定,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判罚刑期上限提高至25年。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是司法体制改革要求
本报讯 昨天下午,在回答记者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这次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内容比较多,关于削减死刑的具体问题也是根据这些年来刑法执行的实践,特别是根据中央所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过各方面反复讨论、征求意见提出来的。在常委会审议时,对其中有些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下一步刑法修正案(八)还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刑法对无信用及欺诈行为给予了世界上最大的宽容”
“这次刑法修改中,没有对我们的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必要的回应,有两个欠缺较大的地方。”徐显明委员直言不讳地对此次刑法修改提出了不同意见。
他说,中国要成为真正的强国,除政治上的决定力、经济上的影响力、军事上的威慑力外,还有两样更安全的东西:一是文化上的被向往,二是制度上的可信赖。
“这两样东西,均以道德中的信用为基础,但中国刑法对无信用行为及欺诈行为给予了世界上最大的宽容;这既不利于民族道德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最终形成。另外一个欠缺是,我们对破坏环境方面的犯罪,也给予了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宽容。”徐显明委员显得不那么“客气”。
法律空白放纵了环境污染犯罪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深有同感。作为律师的她具体指出,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此次修改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刘玲代表说:“实践中经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因法律上的空白而存在重行轻定、重罪轻判的情况。这样实际上是放纵环境污染犯罪,也达不到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目的。”刘玲代表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一项内容,即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