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中国二战劳工代表(右)在授权委托大会上倾诉心声。(资料图片)
二战中国劳工杀了个回马枪!
9月25日,中国受害劳工法律援助团执行团长、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强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援助团已代表二战期间被掳日本的上千名劳工,以日本三菱材料公司在华企业为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这是二战中国劳工首次在国内对日企提起民事诉讼,也预示着中国受害劳工对日索赔的“战场”从日本转移至国内。劳工、劳工遗属及其代理律师都对此次诉讼充满信心和期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潇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受害劳工在国内起诉日企依法有据,适用国内法,胜诉的把握较大。
做苦役食不果腹
公开资料显示,1943年至1945年间,日本政府与其有关企业共强掳近4万名中国劳工到日本做苦役;其中,日本三菱材料公司强掳中国劳工2709名。山东人刘连仁便是其中之一。
1944年9月8日,刘连仁在家中被日本兵抓走,当时他妻子已怀孕8个多月。被运至日本后,刘连仁被迫在三菱材料公司下属的一矿场挖煤,一天工作12个小时,动辄拳脚相加且食不果腹。8个月后,他趁机逃跑并躲进了深山老林,直至1958年被一名猎人发现,在祖国关注和当地华侨的努力下,才返回国内。
临行前,一名日本高官给刘连仁送来20万日元。刘问这是什么钱,如果是赔偿的话,日本政府还缺一个道歉。该高官不承认是赔偿,刘随即将钱扔了回去,并发表声明称:日本政府要向包括他在内的所有中国劳工谢罪;要对劳工精神和肉体的侵害作出赔偿。
“让日本政府谢罪,这是父亲余生最大的期盼。”刘连仁的儿子刘焕新回忆说。1996年,在一些日本律师的帮助下,刘连仁将日本政府告上法庭,这是我国受害劳工起诉日本政府第一案,之后还带动了十多起类似的案件,却无一胜诉。
前行没有退路
强掳这么多人去做苦役,过了半个世纪始终没有一个交代。到2000年去世时,刘连仁老人对此都无法理解。相似的疑惑和愤怒几乎纠缠着每一位二战中国劳工,并在他们的下一代中延续着。
但不管前景如何渺茫,很多人都准备坚持下去。现年67岁的刘焕新说,为了和日本各界沟通劳工赔偿问题,为了进行诉讼,他去了日本60多次,也曾多次心灰意冷,“可最终都站起来继续前行,因为没有退路——父亲是中国近4万名二战劳工的一面旗帜,我必须当好这名旗手”。
同样坚持的还有中国受害劳工法律援助团的广大律师们,他们提供的援助是完全免费的。自担任刘连仁诉日本政府案二审代理律师以来,傅强已花费近20万元。“我不能回头,无数的二战劳工及遗属含着泪将希望寄托在我身上。况且,在日本诉讼时,不少日本律师提供的也是免费援助,在这方面,中国律师不能袖手旁观。”
僵持中,法律援助团另辟蹊径,决定将三菱材料公司在华企业三菱商事(青岛)有限公司和烟台三菱水泥有限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向1000名山东籍受害劳工赔偿人民币1亿元,并书面谢罪。
“主客场”发生置换
9月16日,山东受害劳工起诉日本三菱公司在华企业授权委托书签字仪式在山东高密市的一家宾馆里举行。100余名二战劳工及遗属前往助阵。
二战劳工王子安说,这几年中国劳工去日本打官司都输了,心里一直憋得慌。这回到国内起诉了,心里舒坦多了。
傅强告诉记者,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二战劳工在日本起诉其政府或企业时,劳工代理律师只能是日本律师,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角色在日本法律中称为“辅助人”,类似于我国的证人,只能接受法官询问和旁听审理。“看到对方律师不可一世、盛气凌人的样子,真想冲上去跟他们好好理论一番”。
现在,“主客场”置换,“日本律师到中国按照法律也只能当‘辅助人’。”傅强说。
专家称起诉依法有据
对于中国劳工诉日本在华企业一案,张潇剑明确表示:有法可依。
他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我国的,可以由该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二战中国劳工可在相关地域的中国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也有对日诉讼行使管辖权的先例。2006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诉日本右翼学者东中野修道、日本展转社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并判决夏淑琴胜诉。
“以前中国受害者是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适用日本法律,故屡诉屡败,事实证明此路很难行得通。而这次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企业,适用中国法,胜诉的把握比较大。”张潇剑认为,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不同,案件审理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适用法律以中国法取代了日本法,造成准据法的不同,将可能导致判案结果的截然不同;被诉对象以日本企业取代了日本政府,不仅避开了敏感的政治、外交因素,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障碍,而且还增加了原告胜诉的机会。
“一旦原告胜诉,也便于判决在中国境内获得强制执行,以顺利实现中国二战受害劳工及遗属对日企业的索赔要求”。张潇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