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发的侵吞惠农资金案件,一方面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管理上的漏洞。近日,办案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此类案件中“硕鼠”们的4大作案手法。
手法一:虚报冒领
2010年12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对泰和县塘洲镇某村村干部刘某、邓某涉嫌贪污案提起公诉。刘某、邓某被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查,在2004年至2010年间,刘某、邓某两人在协助政府部门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行政管理工作中,通过造假账目、假报表的办法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40余万元,两人从中共同私分8万元据为己有。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所谓虚报冒领,是指夸大种植面积,然后以虚假农户名单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这种类型案件,根据参与人员的不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干部造假;另一类是乡、村干部共同造假。
手法二:积少成多
抚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南丰县付坊乡财政所干部赵某,利用负责录入该乡粮食直补数据工作,看到种植面积有小数位时就在小数位的基础上省略掉0.1亩,最后减下来种植面积合计有678.67亩。这就是典型的积少成多型作案手法。
“这种作案手段隐蔽性较强,被减掉种粮面积的农户很难发现,即使发现,由于数额不大,以为是误差,也不会追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惠农信息不公开、监控乏力是主因。因此,推行账目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十分有必要。”办案检察官说,另外,正所谓权力只有被监督,才不会滥用,村务账目公开是一个好做法。村干部用权阳光了,群众心里也就亮堂了。
手法三:截留侵吞
2010年12月,抚州市进贤县农业局原局长李某因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查,2006年至2009年9月,李某利用其任进贤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形成决议,规定进贤县农业局在将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拨给项目单位的同时,要求项目单位返回部分资金,作为账外资金不入账,存入农业局的“小金库”,供农业局日常支配。按这种操作手法,进贤县农业局在与其他单位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收受回扣50余万元。
同样,在2009年,抚州市金溪县石门乡公塘村5名村干部经商量,决定将新增的可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稻田面积(其中早稻180.1亩、晚稻256亩)隐瞒起来,分到他们5人头上,两年时间共截留私分粮食补贴款2.5万余元,金溪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后进行了查处。
办案检察官认为,截留侵吞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反映出乡、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
手法四:重复申报
2010年12月2日,由抚州市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塘洲镇某村村干部白某,被泰和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2004年至2008年间,白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行政管理工作中,安排该村会计郭某将其承包并已享受国家退耕还林地补贴款的230余亩退耕还林地作为水稻种植面积重复上报,骗取国家粮食种植补贴3万余元,占为己有。
“重复申报就是将已经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土地,又申报为水稻种植面积,从而领取国家粮食补贴,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办案检察官说,惠农资金被侵吞,既坑害了农民又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为保证惠农资金真正惠农,必须完善制度设计,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染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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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频现侵吞粮食补贴案
湖北省应城市3名村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共25万余元,用于开支和私分。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金金元、徐友生、徐想生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7年。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某村党支部书记马某等7名村官因贪污窝案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上半年,马某趁协助政府申报该村国家粮食补贴款之机,以骗取粮补款留村集体使用名义,指使原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吴某采取虚报种植户、种植面积等手段骗取粮补款,2005年下半年国家将虚报的粮补款7249元拨付后,马某故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将该款侵吞并据为己有。2005年、2006年,马某采取同样手段将骗取的25121元粮补款侵吞。2008年、2009年,7名村官又采取虚报种植户、种植面积等手段骗取国家粮补款私分。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东山村原村委会主任梁某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查,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孝南区毛陈镇东山村从毛陈镇政府分4次领到该村东海路征地补偿70万元,除发给农户土地补偿安置费44万余元外,剩余的25万余元由时任东山村村委会主任梁某负责保管。为了套取和侵吞该土地补偿款,梁某和村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合谋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并侵吞土地补偿款10万余元,侵吞国家粮食补贴款1576元,其中梁某实得88133元,李某实得18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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