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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尊严死”,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法律本身,都表现出了令人无所适从的自相矛盾。来自医疗机构的现实是,即便你拥有一套完整的文本,要不要遵守,还要看家属的态度。一味强化“生前预嘱”目前并不现实。
“生前预嘱”缺少法律措施
就算立下“生前预嘱”,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招致法律纠纷
如果手持一份“生前预嘱”能否终止救治呢?答案是否定的。
记者调查发现:医院和医生因害怕引发医疗纠纷,均表示会消极对待患者生前预嘱。
郑大一附院重症医学科ICU主任孙荣青教授说:“医学伦理告诉我们应该首先尊重本人意愿,但医疗实践告诫我们,除非有完善的法律措施来支撑,否则,生前预嘱只是一种纸质愿望。”
在重症监护室,每一步抢救,都需要家属签字同意,生命垂危的病人主动要求死亡得不到医疗重视。
该院肿瘤科主任樊青霞教授和神经外科主任杨波教授均表示:医院里,一个只是拖延时间的“濒死人”即使自愿放弃抢救,也要由专家讨论确定是否病重不治,而后由直系亲属签字,医院开具出院证明,视为病人主动放弃治疗。
“我们院肿瘤科有四个病区,每年要收治万名以上肿瘤病人,其中确有临危病人因难以忍受苦痛主动求死,我们只能用药物帮助减轻疼痛,医疗手段上却不能协助其死亡。”樊青霞说。
记者走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高级律师李煦燕被告知:不通过自己的力量来放弃生命,而要别人实施的,就算立下“生前预嘱”,因为没有立法,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招致法律纠纷,“但有病不治,或不给吃喝任其自生自灭,家属将可能涉嫌遗弃或虐待罪。”李煦燕说。
家属可能遭受道德拷问
事实上,家属的权利大过临终者,哪怕是与患者情感密切的旁系亲属
多位受访医学专家认为:立“生前预嘱”属自行处分生命,并不违背我国法律,在现实生活和医院临床中应该有存在的空间,但在道德层面的评价会比较复杂,现实执行也会遇阻。
除却法律滞后,家属可能面对的道德拷问也会使“生前预嘱”成为废纸。
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董玉整教授认为:让亲属实施尊严死很难。
但现实中,相互矛盾的现象却相伴而生。一是即使没有“生前预嘱”,目前医院普遍执行的是,只要家属签字就能放弃治疗。二是即使病人签署了放弃急救同意书,或签有“生前预嘱”,但要不要遵守,还得看家属态度。
河南省人民医院急救医学部一位临床医生说:现代医学进步了,想死,还真不容易,作为医院,我们只提供医护,有一个家属要坚持,我们就不能放弃,事实上,家属的权利大过临终者,哪怕是与患者情感密切的旁系亲属。
多位受访医生表示:一旦家属之间出现纠纷并诉诸法庭,无论是有着完整文本的“生前预嘱”还是写在病历上的约定,都拿不上台面,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被动听候法官裁量。
专家呼吁立法
20年间,“生前预嘱”和“自然死亡法”扩展到几乎全美及加拿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放弃治疗等死实际上就是被动“安乐死”,但消极治病很难说是侵权,现实中存在的既成事实,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世界上为安乐死立法的只有荷兰,为“生前预嘱”开绿灯的只有美国。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许患者依照自己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定此种法律, 医生根据“生前预嘱”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不需负法律责任。
20年间,“生前预嘱”和“自然死亡法”扩展到几乎全美及加拿大。
河南省肿瘤医院一位主任医师和郑大一附院重症ICU病房护士长蔡萍呼吁“出台相关法律保障措施,最好立法。”
蔡萍每天要面对很多“器官功能衰竭”、“严重休克离不开呼吸机”等昏迷病人。她说:韩国80%的人认为“尊严死”是必要的,早在1997年,新加坡就实施了《预先医疗指示法令》。2000年5月,我国台湾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其中就有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术。
人一生75%的医疗费用都用在了最后抢救中
如果是突发意外的生命抢救,基本以小时计费,一律以千元为计算单位
今年北京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医管局主席胡定旭在提案呼吁“尊严死”的同时称:人一生75%的医疗费用都用在了最后的抢救中,在香港甚至高达90%。
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对疾病本身没有任何意义的无谓救治,在给病人造成巨大痛苦的同时,也给家属及社会造成了每年约10万—20万的高额医药费。一个癌症病人从确诊到死亡,平均每年花费均在15万元以上,临终生命支持抢救费用一周在5万元以上的很普遍。如果是突发意外的生命抢救,基本以小时计费,一律是以千元为计算单位。
我省多家医院反馈信息称:因病赤贫或债台高筑最终仍是人财两空的病例比比皆是。
国家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卫生总费用1980年是143亿元,2005年是8000多亿元,2010年接近两万亿元,其中个人支出占53%以上。
“生前预嘱”虽小众但可行
学界认为:允许患者“尊严死”的决定必须经过合法组织机构的严格审查
连日来,多位被访专家认为: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治疗方式,“生前预嘱”尽管小众但是可行。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刘鑫教授建议:生前预嘱在订立和执行时最好由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第三方见证,尤其是患者家属比较多的时候,最好让患者家属都在生前预嘱上签字。
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则认为:不应当由亲属、个人或医院来决定是否给患者实施尊严死,而应当由法院依据医院或卫生系统内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郑大一附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水军教授说:“尊严死”是可以有条件接受的,而这个条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比如患者确实生命垂危,痛苦难忍,现有医学条件无法医治,死亡成为必然;亲属确实是出于人道考虑提出的申请,不存在不良企图;医疗机构没有违反规定进行不良诱导。再就是最重要的,允许患者“尊严死”的决定必须经过合法组织机构的严格审查。
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公开表示:明知道患者不行了还抢救,给临终者增加了很多痛苦。生命末期的病人使用昂贵的ICU是在浪费有限资源。如果国人对死亡有个正确认识,可以减少无效浪费,使人活也尊严,死也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