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武隆景区诉变4违约”媒体沟通会。武隆喀斯特公司总经理黄道生通报了正式起诉《变形金刚4:绝迹重生》违约的相关情况:武隆景区委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已于7月22日按法律程序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变4》片方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和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网)分别作为一、二被告被起诉,武隆景区要求《变4》片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法院已接受诉讼材料。
武隆提出四个方面的诉讼保障自身权益
武隆景区在起诉书中指出:美国派拉蒙公司作为《变4》的出品人和合作协议的实际权利义务的承受方,对于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和代理人应共同履行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对该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协议约定,武隆景区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要求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在其出品的电影《变4》以DVD载体发行或在电视以及数字播放平台播出该影片时加入并正确显示“中国武隆”标识,以向全球观众提供一个正确载有“中国武隆”标识的特别版电影;二是要求《变4》片方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三是要求《变4》片方承担武隆景区的经济损失,即:自2013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2014年1月20 日至21日为配合拍摄电影《变4》封闭景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肆佰万元;四是要求《变4》片方赔偿武隆景区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变4》上映后,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网)与武隆景区的合作纠纷成为关注焦点。此前,武隆景区相关负责人赴京与电影网磋商,并于7月7日在京召开“变4违约·武隆维权”新闻发布会,提出如果《变4》片方未对其违约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武隆景区将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片方没有履行武隆景区品牌体现 还涉嫌混淆视听
据介绍,武隆景区与《变4》片方所签订的“武隆县植入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协议”中约定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并“在电影画面中将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的呈现‘中国武隆’的标识”。由于对方没有履行该约定,还在片中混淆视听,造成普通观众从电影中根本不知道是武隆景区画面,反而认为拍摄场地发生在香港附近。此外,由于没有呈现“中国武隆”的标识,已出现其它景区冒用武隆外景地进行炒作的情形。
同时,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还进一步约定“具体情节呈现待电影剧本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要签署补充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后,武隆景区多次要求签署补充协议以确定具体情节,甚至在电影公映前,武隆景区还多次提出此要求,但《变4》片方均明确表示电影剧本和将来公映的电影会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并将其设计拟植入电影中的“中国武隆”效果图发给武隆景区。基于对《变4》片方的信任,武隆喀斯特公司垫付了在武隆景区的拍摄费用,并依约向对方支付了合同款人民币480万元。
《变4》的做法给武隆旅游造成负面影响
据介绍,去年8月份,美国派拉蒙公司多次派人到武隆实地考察,拍摄数万张绝美照片供参考。10月17日,《变4》片方在京举行发布会,正式宣布选择武隆景区作为影片的拍摄地,随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10月30日,在武隆天生三硚景区举行了中国内地开机仪式,著名导演迈克尔·贝盛赞武隆“One of the most beautiful places on earth”。开机仪式后,武隆景区关闭世界自然遗产最核心的天生三硚进行了2次拍摄。然而,2014年6月23日晚,武隆景区应邀在北京观影《变4》后,却发现影片中没有呈现“中国武隆”标识,而影片中其余外景地,如中国北京、香港等地均有字幕注明拍摄地点。由于缺乏明显的标识,这样的尴尬不但完全没能达到将景点植入电影并加以标识扩大宣传的合作初衷,反而给武隆旅游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