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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司法鉴定收费下月起明码标价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云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5 15:30:25
东方网9月5日消息:同样的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相差成倍数;鉴定人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也要算入鉴定费,本来就为官司烦恼的市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来了,今年10月1日起,市民们感到郁闷的这些情况将不再出现。鉴定机构不按《办法》执行,市民可进行举报。
现状 不同鉴定机构收费差别成倍
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副局长王政辉介绍,目前我省司法鉴定标准按2004年6月省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39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收费项目多为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三大类),且列入的项目过少,只有44项,对没有列入收费项目的其他鉴定类别,多采取协商收费的方式来收取。在实际的司法鉴定活动中, 一些鉴定机构在委托程序上不规范,如《司法鉴定协议书》没有写明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等,以致这方面的投诉日趋增多。而且同一个鉴定,不同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不同,有的甚至出现几倍差别。部分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交通费、住宿费列入鉴定收费范围,加重了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新规 三大类之外市场调节
10月1日起执行的《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三大类的174个小项进行了明码标价。《办法》规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省的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省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人承受能力和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业务发展等因素,根据司法鉴定的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限额 司法鉴定每件最高收费10万
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根据讼诉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不超过10万的,按《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0.8%收取;超过100-2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超过200-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超过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数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解读:规定了司法鉴定收费价格管理形式,由于我省各州市经济水平和鉴定成本差异较大,为使收费标准既体现公益原则,又能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办法》在许多项目上收费都进行了下调,把国家标准作为最高限价,不准突破。
规范 收费标准要写入《协议书》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事前应向委托人说明。
解读:有助于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多头管理、多头鉴定、违规鉴定等问题。
范围 鉴定收费不含误工费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当事人直接付给司法鉴定机构,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解读:防止鉴定机构利用各种名目乱收费,变相增加当事人负担。
特例 法援受援人免收或减收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鉴定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鉴定费用。
解决:明确了司法鉴定援助义务,解决了困难群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监督 发现不按规收费可举报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市民发现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解读:加强了司法鉴定收费监督检查,杜绝乱收费行为。
■链接
截至2010年6月底,云南省经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169家,执业司法鉴定人2417人,司法鉴定机构覆盖了全省16个州市、涉及法医、物证、消防、野生动植物、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等48个类别,司法鉴定类别覆盖率居全国前列。
云南省司法鉴定量从2002年的16000余件,上升到2009年的57763件。几年来,司法鉴定机构参与了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鉴定,如昆明“晋宁躲猫猫案”、“小学女生卖淫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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