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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规定工资增长幅度需在合同中体现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19 11:06:06
从2010年至2012年,我省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全省各类企业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4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用3年时间
在全省基本推广
从2010年至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全省各类企业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2010年工资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75%以上,2011年达到85%以上。在小企业要积极推行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3个机制:工资共决机制——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协商代表定期与不定期地就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经常性协商。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通过双方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及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杜绝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
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工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工资合同
应包括工资涨幅
《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要约制度。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协商双方均可发出要约。各级工会组织利用岁末年初等有利时机,通过“要约行动月”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要约行动”,主动向企业实施要约行为。必要时,上级工会组织应接受企业职工邀请代行其要约权。被要约方要及时作出回应,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其中一方不响应要约的,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及时协调解决。
同时,建立和完善协商制度。协商制度应对协商程序、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前的要约等行为进行规范,协商双方要共同遵守。同时,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对缺少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等具体内容的文本应不予审议。
坚持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确保工资集体合同履约、兑现。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动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后形成的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工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合同履行。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争议调处制度。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视情况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的争议。企业和职工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以协商不成为由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且上级工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警示后仍拒绝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整改,直至给予经济处罚。
困难企业
要确保按时发工资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开展全面协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成为常态。《意见》提出,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在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使工资保障成为常态。公司制企业重在分配关系协商,正确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分配的关系,确保合理分配关系成为常态。非公有制企业应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步伐,重在协商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等,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常态。实行不同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开展针对性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使工资分配制度共决常态化。
另外,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同类小型企业集中的地区,要通过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覆盖企业,增强双方的协商力量,提高工资集体合同的质量。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要与行业(区域)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协商主体合法、协商代表产生规范、协商程序严格。企业一级的工资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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