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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驳斥西方各国舆论对我国司法指责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22 15:12:15
东方网10月22日消息:“我气坏了!西方国家只会指责中国,自己却在法理面前实行‘双重标准’。”日前,针对西方各国舆论对中国司法系统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指责,环球网一位名为“天堂里的狼”的网友在环球论坛中爆料称,美国也有类似“煽动罪”的定罪条件和罪名。该网友还提供了美国法律对“煽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行为的规定和一些案例。
根据这位网友的爆料,记者发现,不光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的刑法典均认为,“发表具有煽动性的语言文字”、“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引起公众恐慌或警觉”或“引导他人实施反国家反人民安全罪行”等行为触犯法律,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可以说,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相关实践,西方国家对煽动颠覆政府、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都绝不手软。
西方同样存在“煽动罪”
网友“天堂里的狼”在帖子中说,仔细翻阅《美国法典》就会发现,它的第18款第115章中第2383条便以“叛乱及造反”为标题,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反对美国当局及法律”的行为是非法的,即便是对这些行为给予扶助或表示支持,也应被判处罚款或刑期。
正如该网友所说,“煽动罪”并非中国独有。
在《美国法典》中,标题为“鼓吹推翻政府”的第2385条还规定,“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暴乱或暗杀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的行为也属非法。它还列出,不可用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书写品或印刷品等形式从事上述行为。违者可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5年内不得到美国政府任公职。
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则规定,“图谋、设想、计划或意图废除女皇陛下作为其所有领土的君主、发布具煽动意图的语言文字或其它可作诽谤的事物,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均属违法行为。
在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的语言文字及诽谤”、“参与煽动性活动”,都可判处最多14年的徒刑。
新加坡则有一个独立的《煽动法令》来界定“煽动颠覆罪”。其中的第3和第4条规定,“做出、企图做出、准备做出或与任何人串谋做出有煽动倾向的行为;发表任何煽动性语言文字”可被处3年监禁。”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505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人具有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及警觉的意图,出版或发行任何声明、谣言、报告,包括书面的、电子的和其它媒体的,以引导他人实施反国家或反人民安全罪行的,可处3年以内监禁及罚款。”
澳大利亚法律也规定,“以言论或文字,鼓吹或鼓励借革命或破坏以推翻联邦宪法;借武力或暴力推翻联邦或州已确立的政府;参加任何煽动性计划,意图造成暴乱,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公众骚乱”等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及电子邮件发布相关煽动性言论。
1969年《美国人权公约》则明确说明,“思想和表达自由应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它规定,“宣传战争、鼓吹仇恨或煽动非法暴力行为”都应视作犯罪。
各国惩处“煽动罪”绝不手软
2005年,由于“明知可能会引起社会问题而继续出版传播错误信息的书籍”,“鼓吹破坏政府和多元社会”,“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德籍加拿大永久居民ErnstZundel被加拿大政府驱逐出境。两年后,返回母国德国的他又因“煽动种族仇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当时,这起案件在加拿大、德国等西方媒体中被广泛报道。
事实上,Zundel案绝非个案。由于深知这些煽动活动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各国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对“煽动颠覆罪”进行详细规定,在惩处这些行为时也毫不手软。
1948年7月,美国杜鲁门政府出动军警,将美国共产党12位全国委员会委员全数逮捕。1949年,他们均被判刑,罪名是“组成颠覆组织”、“藐视政府”、“讲授、宣传用暴力推翻、摧毁美国政府”等。198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判处公民LeonMack入狱,因为他曾“鼓励人群反对警察,意图煽动骚乱,破坏和平局面”。
2003年,因涉嫌在网上散布含种族主义情绪的音乐,德国“Landser”乐队的七名成员均被判处7年徒刑。
2006年2月,英国历史学者戴维·欧文在其著作中否认二战时发生过纳粹大屠杀,被奥地利法院判处8年徒刑。
2007年,法国极右派政客戈尔尼施也因发表质疑纳粹大屠杀死亡人数及原因的言论,被判处3年监禁缓期执行。
国际司法机构也曾以“煽动罪”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过严厉定罪。2000年,比利时记者乔治·鲁久因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期间通过广播“煽动种族仇恨和暴力”,被国际刑事法庭判处“煽动种族屠杀和反人类罪”。被判以同样罪名的还有2003年的另一位记者哈桑·恩格泽。
专家称“国家安全才是普世价值”
可以看出,虽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与中国存在差别,但各国都对“煽动颠覆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等类似罪行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国福表示,这是因为每个国家都需维护国家的安全、保护国家的名誉,阻止并惩罚那些欲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有所损害的行为。
刘国福教授解释说,由于各国法律都是建立在不同的价值观、国情和法理逻辑之上的独特体系,所以对一些内涵较模糊的定义可能做出不同解读,甚至对同一犯罪行为的故意性、结果及危害程度的要求也不一致。“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事实是,没有一个国家会对煽动性行为掉以轻心,”他表示,“各国都非常警觉,用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规定和惩罚这些行为。因为国家安全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
从这个角度讲,刘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或组织对中国司法体系的指责是毫无理由的。他还表示,正如网友“天堂里的狼”所言,虽然西方国家习惯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中国头上,但中国大可不必在意:“西方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国际法或他国法来衡量我国法律的合理性,我国更是无须百分百遵守和在意这些条条框框。没有什么能凌驾于我国主权和宪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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