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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拿走室友电脑手机后自首 或被免刑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10 15:27:24

  东方网9月10日消息:一名17岁中专生,因为一时贪念拿走了同寝室友的电脑、手机和380元现金,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是否一生都要为此背上盗窃的罪名?检察机关能否对他作出不予起诉决定?9月7日,海珠区检察院特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接受各方评议。

  事发:

  少年宿舍顺手牵羊

  去年4月7日,年仅17岁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海珠区赤沙南约新街的宿舍内趁同寝室友曾某某不在之机,盗得曾某某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飞利浦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430元)及现金人民币380元。次日,何某某到海珠区官洲派出所投案自首。据何某某供述,平日里,因为曾某某时常欠自己钱不还,当时是出于一时气愤,外加没能抵挡住钱财的诱惑。

  考量:

  建议“附条件不起诉”

  据本案承办检察官柴晓林介绍,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赃物也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量刑上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为此,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海珠区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办法》,柴晓林建议对何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大概为1年左右,考验期间,何某某须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勤奋学习,每月写思想汇报,参加公益活动,及时向所在社区汇报当月思想、学习、生活情况。

  听证:

  与会人员均无异议

  9月7日,海珠区检察院对于能否对何某某的盗窃行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区关工委委员、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检察院监督员等相关部门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宣读了手写的忏悔书,称知道错了,也学习了法律知识,请求能给自己重新做人的机会。何某某父亲也作出承诺:今后一定好好教导孩子。经评议,参加听证会人员一致同意对何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记者了解到,2010年至今,海珠区检察院共对6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并全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涉及10名未成年人。针对何某某一案,该院召开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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