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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要求严肃追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10 15:27:27

  原标题:官方通报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要求严肃究责

  东方网9月10日消息: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对这三起事故进行通报,并提出五项要求,强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通报指出,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事故发生前该矿已正式投产,证照齐全,属瓦斯矿井。据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该矿恢复生产时核定允许生产的区域为+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上,而该矿擅自在+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下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多层、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在9个煤层中布置了30多个头面。二是通风管理混乱。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巷道严重失修,通风阻力大、有效风量不足,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工作面之间形成大串联,并与周边矿井联通;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时不能报警、断电;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三是技术管理缺失。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机电设备未及时检修;火工品管理混乱,火工品领退制度不落实,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回仓库,在井下随意存放。四是现场管理混乱。为提高产量,井下布置了多头面同时作业,违法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甚至是家庭承包,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人员定位系统,未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等管理制度,发生事故后难以及时核清井下实际人数,增大了抢险救援的难度。这起事故也暴露出当地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有关部门没有认真检查该矿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验收工作把关不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到位,对非法违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未依法实施关闭。

  8月13日,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矿业有限公司一井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仍有3人被困井下,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通报指出,该矿为乡镇煤矿、瓦斯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掘进上山工作面在遇到地质构造、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增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防治措施,造成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后瓦斯达到爆炸界限,16分钟后,遇火源发生爆炸。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该矿虽然被鉴定为瓦斯矿井,但从瓦斯检查日报看,工作面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的临界状态,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更没有采取防突措施。二是该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严重问题,事故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因故障导致无法上传监测数据,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三是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重生产、轻安全,思想麻痹。事故当班带班负责人在接到瓦斯超限报告后,未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撤出作业人员,而是赴现场查看,贻误了宝贵的撤人时机,严重违反了遇重大险情立即撤人的规定。

  9月2日,江西煤业集团公司高坑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

  通报指出,该矿属省属国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1年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证照齐全。据初步分析,事故地点位于专用排瓦斯巷与工作面回风巷交叉处。该事故暴露出:一是采用已经明令禁止的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炮采放顶煤,造成顶部瓦斯积聚,且未能及时监测发现瓦斯超限并采取措施。二是违规设置专用排瓦斯巷,巷道内未安装甲烷传感器;回风巷内安装电器设备,但未设置甲烷断电仪。三是现场管理混乱,回采工作面工程质量很差,巷道高度仅1.2-1.5米,且浮煤、煤尘堆积严重。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已成立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已对吉盛矿业有限公司一井“8·13”和高坑煤矿“9·2”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6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关闭一批、大额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公开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并督促煤矿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设备,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要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严格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对违反相关标准和程序,造成鉴定结果失真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要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做到“四个必须”:必须先停止生产建设后评估,坚决打击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等行为;必须严格标准,各地区出台的评估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要求,发现降低标准的要重新评估;必须由省级部门负责,不得私自下放权限;必须明确整改期限,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深入推进煤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 2012年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学习神华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山西、河南、河北等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好做法,以开放的心态和务实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制定和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各地区必须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技术,实施正规开采;同时要防止煤矿企业弄虚作假,以正规工作面应付检查,而在隐蔽区域非法开采;严禁各类煤矿违规增加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数量,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要加快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认真学习“百色经验”,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要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结案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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