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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二)小议所谓和平
小议所谓和平 所谓和平是指没有战争的一种社会状态,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或者在地区范围内或者国内,作为政治行为主体的国家或者阶级或者社会集团的政治关系处于正常化状态,即非战争状态。和平的这个定义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和平有原则界限。按照国际法的严格定义,大规模的武装冲突就是战争,而局部的暂时的冲突不属于战争,因此,从国际法上说,两国冲突,只要没有正式宣战,没有成为总体性战争状态,两国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处于和平状态。 和平可划分为等级。最高级的是世界和平,次之是地区和平和国家之间和平,再次就是国内和平。据此划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的国家内战不断,但国家之间和平保持了;有些国家间战火不熄,地区和平没有保障,但世界和平则保持了。据匈牙利学者调查,战后在世界范围内无任何战争的日子只有26天,即绝对和平状态的日子只有26天。 和平是国家关系正常化状态。这种正常化状态可分为:第一,友好合作关系即绝对和平;第二,法律关系,即并不友好,但保持外交关系,这亦称积极和平;第三,非战关系,即有矛盾、冲突,但没有演变为总体战争,这亦称消极和平。据此划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总体上维持了世界和平的局面,但这是带有很大局限性的世界和平,是局面战争绵延不断、消极的和平。 战争与和平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怎样理解其转化的条件呢?主要应从“战争力量”与“和平力量”的对比去分析。一般第说,当战争力量超过战争力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战争就不可避免,和平就遭到践踏;当和平力量超过战争力量成为矛盾的主导地位时,和平就能维护,战争就受到钳制。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就是战争力量超过和平力量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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