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精神一直是作为我们这个时代,建立新型社会道德秩序的一面旗帜;虽然现在提得少了,而且在一段时间有被“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新观念所代替的趋势,后一种观点现在似乎也在放弃?!但任何有人社会的确、而且必须在法规约束之外,用一种道德观念来维持社会无序、有序地运行。今天在某文坛看到一位知名写手极尽最优美的文字,奢华的、不遗余力讴歌的长诗,如果不是在网路上看到,会隐约觉得回到了标语口号满天飞的七十年代,阅读官方报纸了;在此,姑且不谈一个写手应有的责任和创作态度。如果我们仍然呼唤将雷锋精神作为社会秩序的支柱,那对这种精神的探讨则是必须的,我想提以下看法,供有兴趣此问题的朋友讨论时参考:
困惑一:从人类直立腰躯,走出非州始,相互协作就成为生存的必须方式,由此建立并发展了维持人类社会秩序的利它性原则,而其中的核心是,主观利己是采取利它行为的原动力;能否这样认为?
困惑二:在我们民族的历史上,特别是封建社会,提倡社会利它的境界,而默认利己的合理性,曾使中华民族骄傲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人类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该如何认识总结?在现代社会是否还需要借签和寻找它新的扩张力?
困惑三:雷锋先生作为个人,他采取彻底的利它精神其行为是高尚的(就我个人而言也是钦佩的),而把其作为一种建立社会新秩序的标准,要求全社会每个人都达到“仁人”的境界,这种教化方式,在现阶段是合适的或说合理的选择吗?
困惑四:自上世纪六十年以来,一直致力于用雷锋精神建立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在物质相对困乏时期,客观上这种精神使我们渡过了许多难关。一段时间内,曾把雷锋精神作为全社会强制执行地、彻底地利它性标准来贯彻,断然否认利己性的合理成份,现代社会普遍承认利己性有合理的成份,那么雷锋精神如何修正?
困惑五:中华文明是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吸收了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才形成自己包容性极强的文明形态, 但毋庸讳言,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的结果,割裂了雷锋精神与前者应有的的血缘关系,如果这个观点正确的话,雷锋精神更广泛的定义是什么?
总之,当前社会一方面需要利它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今天,实际上也承认了利己性的合理内核,今天如果重谈法律规范之下,社会道德范畴之内的雷锋精神,其实质是什么?过去那种狭隘极端的(?)雷锋精神有必要修正吗?如何修正?
以上是我看贴后对雷锋精神利它与利己性思考的困惑,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请朋友们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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