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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主题:[刑法案例]李某是否构成犯罪?(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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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鲨鱼哥哥】 评论时间:2006/11/24 20:00:29 打分:3分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负有特定义务而不作为构成的过失犯罪.因为李某在明知十岁的王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带他到水库游泳时已负有了保护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应该预见到王某自己游泳会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阻止措施且在王某下水后又没有积极采取保护措施,正是这种不作为才导致王某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够罪. 共 1 条评论 首页 | 上一页 | 1 | 下一页 | 尾页 20条评论/页 转到第页【返回文章内容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