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戍边数载,退伍后荣归故里自我创业,昔日的子弟兵将享受到税收的优惠。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明确规定,对今年起至2003年12月31日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同样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相关机关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将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退出现役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士官和义务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