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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研究生工作条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27 0:35:34

中国人民解放军研究生工作条例 

                   (199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院校教育改

革的决定》,结合我军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承担研究生教育训练任务的军队院校和科构。

   第三条 全军研究生工作归总部领导。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各大单位应积极协助总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我军研究生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院校教育的最高层次。发展研究生教育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

 一项战略任务。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为国防现代化服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

 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培养,造就一批政治上合格、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未来战争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方针是立足军内,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优化结构,按需培养,确保质量,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大

 力发展军队特有和急需的学科、专业,建设好教学力量雄厚、科研基础扎实、管理体制完善、具有军队特色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第二章 培养单位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院校为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和培训任务由总部确定。根据不同时期训练任务的需要,总部应对

 培养单位布局和训练任务规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 经总部确定的有关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标准和条件的,

 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学位授予单位,学科、专业授予权。 

   第九条 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新增单位和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领导小组审核,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要负责组织好研究生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分博士、硕士两个层次;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研究生班研究生三种类型

;脱产学习、在职学习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末获得学位授予权的院校及其学科、专业一般不得招收研究生。对新增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严格审批,对不

符合培养要求和条件下降的学科、专业应暂停招生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研究生教育应与本科教育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有利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有利于院校的全面建设,应防止相互攀比

 、盲目追求高层次教育的倾向; 

   (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应达到国家学位条例要求,在国内同类学科中达到较好水平,某些学科、专业应处于领先地位; 

   (三)建设一支品德作风优良、学术造诣较深、年龄结构合理的导师梯队,不断改善研究生的培养条件; 

   (四)政治思想工作落实,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有发展规划和改进措施; 

   (五)对各个工作环节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培养的研究生必须达到: 

   (一)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

 祖国,热爱科学,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具有为国防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硕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或独

 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以及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博士生必须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两门 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 
  学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在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四)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军人素养; 

   (五)有健康的体魄。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研究生教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讲授反映本学科前沿的研究生课程; 

   (四)在本门学科的某一方面进行过系统的研究,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是正在从事或指导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的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国内领先地位

 的研究成果和指导硕士生经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 

   (二)参加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培养计划; 

   (三)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必修课教学,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教学科研实践,注重研究生的能力培养; 

   (四)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 

   (五)关心研究生全面成长,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参与考核,提出筛选和奖惩意见,协助做好研究生鉴定和分配工作。 

   第十七条 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须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和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院校首长批准公布。博士生指导 
  教师须由院校提出申请,经总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院校应结合研究生培养质量,对指导教师进行检查评估,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不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研

 究生培养质量者,应停止其培养工作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考核,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

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进行。招生单位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总部和各大单位主管部门与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编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计划培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计划。招生单位应根据总部确定的培训任务,制定

 年度招生计划,经各大单位审核,报总政治部批准后;印发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者,均可报考脱产或在职硕士生。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

 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四十岁者,经单位和专家推荐可报考脱产或在职博士生。对工作成绩显著、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可

 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凡要求报考地方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被录取后,

 仍由考生原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当逐步扩大从具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中招收研究生的比例。对优秀在职人员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优

 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可保留人学资格,到专业对口单位工作一至二年,经考核合格,再入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 应当逐步扩大招生计划内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招生单位还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招收适量的委

 托培养生。 

   第二十五条 政治思想好、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考核合格,可免试录取为硕士生,推荐录取

 人数须控制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部规定的比例之内。 

   第二十六条 招收研究生以院校为主,科研、技术单位可与院校联合招生,以发挥各自优势。符合指导教师条件的科研、技术

 人员可聘为院校的兼职指导教师,参加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的人学考试除国家统一命题的科目外,专业课的

 考试科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命题;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部批准单独组织大学考试的学科、专业,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博士生入

 学考试的科目及试题由招生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招生单位必须对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以面试为主,考察考生的全面素

 质,并应审查其毕业(学位)论文、实际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复试时要进行献身国防事业和服从组织分配的考察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的录取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名单,经指导教师、教研室和系同意,院校首长审核批准。博士生的录取 由指导教师提名,教研室、系同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报院校首长批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录取名单均应报各大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培养工

 作。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要严格教学实施与考核,安排好社会实践、教学和科研

 实践,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为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应重视学科的交叉与渗透,培养知识面广、

 适应性强、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 

   第三十二条 军队研究生首先应是一名合格的军人,要严格执行三大条令;加强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军人姿态、作风和高度

 的组织纪律观念。 

   第三十三条 学制与学习时间:脱产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硕士生、博士生的修

 业年限可相应延长一年,研究生班的修业年限为一年半;脱产研究生每年学习时间一般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20至22个教学周,

 寒、暑假期共不超过8周;硕士生的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课题研究和撰写学位论

 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也要安排不多于一年的课程学习。院校应将研

 究生到部队学习、调研等列入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和部队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在职研究生每年应用三分之二的时间学习,其余时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工作。撰写学位论文时可酌情脱产半年左

 右。 

   第三十五条 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须制定培养方案。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时间、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和方

 法、实践环节、学位论文撰写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研究生人学三个月内,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具体情况,制定

 培养计划。对学习课程名称、学时、完成时间、任课教师、考核方式、应获学分;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硕士生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含五至六门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一门外国语,三至四门基础理

 论课和专业课。学位课程应按二级学科.设置,某些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必要的理论与专业技能,可在学位课程以外的必修课和选修

 课中解决。鼓励研究生跨专业选课。必修课与选修课须考试或考查。 

   第三十八条 博士生学位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两门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

 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九条 试行学分制。各学科、专业应合理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明确研究生获得学位应取得的总学分。课程学习达到规

 定的总学分,学位课程全部考试合格,才能撰写学位论文和参加答辩。 

   第四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课题选择应结合国防现代化建设或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有实际

 应用价值或理论意义,学术水平达到相应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实行开放办学。采取外聘教师讲学,协作开展科学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各种办学形式,促使我军研究生培养

 逐步达到国内、国际前列水平。 

   第四十二条 严格学籍管理和中期筛选、淘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学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队学位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博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批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评审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土学位人员名单; 

   (七)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八)研究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位审核工作的需要,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硕士生、博士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要求者,分别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颁

 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无学位授予权单位或学科、专业的毕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推荐,向有权授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的单位申请学

 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规定水平者,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八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由院校提出申请,总部和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由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政治思想工作

   第五十条 军队研究生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提高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培养政治上合格的高层次人才。院校要把研究生是否具有坚

 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国防事业献身的精神,作为检验培养工作和培养人才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治机关要加强对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发挥研究生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

 作用和研究生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明确指导教师、任课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积极组织研究

 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形成政治思想工作合力,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环境。 

   第五十二条 确保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搞好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使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研究生到基层部队、专业对口的部门当兵、代职锻炼,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树立长期为部队服务的思想

 和共产主义的人生观,自觉地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其他错误思潮,自觉地维护部队的高度

 稳定和集中统一,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可靠接班人。 

   第五十三条 严格进行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坚持把政治态 度、品德表现作为录取研究生、中期筛选、授予学位、毕业分配

 的考核内容,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或予以淘汰。 

                  第八章 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制度,审核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权,审批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方案; 

   (三)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四)组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检查、评估; 

   (五)检查指导研究生政治理论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 

   (六)制订研究生经费标准积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七)召开全军研究生工作会议; 

   (八)主持全军研究生教育协作中心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大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除执行第五十四条(一)、(三)、(四),(五)、(六)款外,还应

 审核所属院校的招生、分配计划,提出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第五十六条 招收研究生的院校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研究生工 作,其主要职费是: 

   (一)主持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的长远规划,审定年度招生计划; 

   (二)抓好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三)组织学位授予权申报与学位授予,审定本单位关于研究 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指导教师名单和各学科、专业培养 方案; 

   (四)审批研究生录取名单和学籍处理事项,审核毕业分配方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创造和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六)领导、检查研究生管理机构和指导教师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招收研究生院校的训练(科研)部;政治部和院 (校)务部,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政治思想

 工作、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十八条 培养研究生的院校和科研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工作业务管理机构。根据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律、特点、任务、范

 围和招生规模,在训练(科研)部下设研究生处(科),按分工管理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要求编配工作人员。有条件的院校经批

 准可成立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是在院校首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教学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院、处(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审查招生计划,主持招生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组织遴选、聘任指导教师; 

   (三)审核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四)检查、评估各系(所)、室和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负责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六)组织学位授予权的申报与学位授予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的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负责研究生经费的管理; 

   (八)制定和完善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科学研究。 

   第六十条 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所)招收研究生的有关工作;提出招生意见,推荐指导教师,审议录取名单; 

   (二)组织制订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培养计划,检查学习情况和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三)对研究生的奖惩和学籍处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五)提出研究生分配使用意见;&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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