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抓好学科、专业点的建设,负责有关研究生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研(研究)室主任在培养研究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提出指导教师名单和招生意见;
(二)安排教学、学术活动。教学(科研)实践、开题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培养工作;
(三)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指导教师关于培养研究生工作情况的报告,解决具体困难;
(四)负责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协助研究生队做好研究生鉴定和毕业分配工作。
第六十二条 招收研究生的院校设研究生队、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研究生的党、团组织和革命军人委员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贯彻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抓好军人养成教育,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健康的、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和学术活动,做好研究生学习、生活方面的保障工作;
(四)经常了解研究生执行培养计划的情况,协助解决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研究生的考核和鉴定工作,协助做好毕业分配。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生活保障等工作分别由各单位教学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
第九章 待遇与毕业分配
第六十四条 脱产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接学员统一着装,其待遇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仍在原单位享受现役军官或文职干部的待遇。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院校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按学用一致的原则,提出分配意见,纳入全军分配计划,由总政治部
统一分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一律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在职研究生一般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必须服从组织分配。不服从分配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缓发或收
回毕业证书、核收培养费等;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分配,依其工作岗位性质,确定为现役军官或文职干部,其职务、军衔、技术等级的确定,按总部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条件具备的院校,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大单位依据条例精 神,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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