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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配套政策出台
作者:0 文章来源:0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3-29 13:37:31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配套政策出台

       日前,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退役金的核拔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就业培训与择业指导、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意见》指出,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有关待遇。

     《意见》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其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享受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可享受购房补贴的,从批准转业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意见》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聘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和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 《军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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