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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作者:馥梅 文章来源:0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6 5:10:16
案例分析

    


    从今年5月份开始,韦云和张庆、赵磊3人到某市合伙租房收购废品,约定亏盈都平均分配。10月7日晚,韦云外出收购回来的路上,不慎连人带车掉到一沟壑,摔断了左边胳膊,住了12天医院,现在家休息。韦云称其是为了合伙生意受的伤,因此要求另两个合伙人一起分担他的医疗费但他们认为是韦云自己不小心摔伤,应由自己负责。


请问:韦云的医疗费,合伙人张庆、赵磊应否赔偿?

望海思涛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白羊座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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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因为是出去收购时间所发生的事情,如果是业余时间,张庆和赵磊就不应该分担。

姐姐对么?

遥远的岸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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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应该是合伙人共同承担而不是赔偿吧?

梅馥发苦寒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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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侵权产生的债务适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过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从韦云收购物品回去途中摔伤的情况看,韦云的合伙人张庆和赵磊在事故中均没有过错,因此韦云不能对他们主张赔偿。但由于他们3人是合伙关系,韦云是在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张庆和赵磊作为受益人,按照上述规定应给韦云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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