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一律使用“信誉卡”,实行一双一卡制。信誉卡必须标明销售者、销售时间、销售品种和“三包”期限。在“三包”期内用户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凭信誉卡、发货票或其它能证明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的有关证据,由经销者按照本规定先行给予包修、包换、包退。
(二)、经营者不得经销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鞋类。所出售的鞋类商品,经营者应给消费者退货。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三)、“三包”期限:皮鞋(含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旅游鞋、胶鞋为二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厂家规定高于本规定期限的按厂家规定执行。
从购买之日起,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下列情况,分别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断跟、掉跟、开线、轻微开胶、脱浆、泛硝、坏拉锁等,凡可修复的,均应免费修理,修理期限甘共苦为一周,需送生产厂家和外地修理的期限为一个月。连续修理二次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给予调换同型号新鞋,第二次修理达到合格标准的,经营者可视磨损程度,按原销售价的15—30%的货款退给消费者,作一次性折价处理。
2、在“三包”期内出现断底、断帮、断面、严重脱浆、泛硝等影响穿着的按原销售价退货或者更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因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损坏的;
(2)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
(3)无发票或“信誉卡”及其它有关证据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四)鞋类商品的信誉卡由经销单位根据本规定自行印制。
三、服装类商品的“三包”规定
各类服装的“三包”期限:西服、裘皮、革服装为二个月;其它服装为一个月。厂家规定高于本规定期限的,按厂家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应负责“三包”:
1、各类服装如开线、起泡等质量部题应免费修理,修后仍出现类似部题应予更换、退货。如服装面料质量有问题,应予更换和退货。
2、裘皮、皮夹克如有开线、掉扣等,实行免费修理,如属皮扳糟或大面积掉毛、褪色等面料质量问题应予更换、退货。
3、服装在“三包”期内穿用后,除面料质量问题外,要求退货的按售价5——10%收取折旧费。
四、其它商品的退换规定
1、凡出厂说明书标明保修期的商品,按其规定期限,经营者应给予“三包”。
2、保修期内,确因质量问题,修理二次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调换后商品的保修期,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3、无标明保修期的商品,只要不是人为损坏和使用不当致残,凭信誉卡或发票也应负责“三包”。
(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一律使用“信誉卡”,实行一双一卡制。信誉卡必须标明销售者、销售时间、销售品种和“三包”期限。在“三包”期内用户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凭信誉卡、发货票或其它能证明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的有关证据,由经销者按照本规定先行给予包修、包换、包退。
(二)、经营者不得经销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鞋类。所出售的鞋类商品,经营者应给消费者退货。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三)、“三包”期限:皮鞋(含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旅游鞋、胶鞋为二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厂家规定高于本规定期限的按厂家规定执行。
从购买之日起,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下列情况,分别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断跟、掉跟、开线、轻微开胶、脱浆、泛硝、坏拉锁等,凡可修复的,均应免费修理,修理期限甘共苦为一周,需送生产厂家和外地修理的期限为一个月。连续修理二次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给予调换同型号新鞋,第二次修理达到合格标准的,经营者可视磨损程度,按原销售价的15—30%的货款退给消费者,作一次性折价处理。
2、在“三包”期内出现断底、断帮、断面、严重脱浆、泛硝等影响穿着的按原销售价退货或者更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因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损坏的;
(2)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
(3)无发票或“信誉卡”及其它有关证据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四)鞋类商品的信誉卡由经销单位根据本规定自行印制。
三、服装类商品的“三包”规定
各类服装的“三包”期限:西服、裘皮、革服装为二个月;其它服装为一个月。厂家规定高于本规定期限的,按厂家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应负责“三包”:
1、各类服装如开线、起泡等质量部题应免费修理,修后仍出现类似部题应予更换、退货。如服装面料质量有问题,应予更换和退货。
2、裘皮、皮夹克如有开线、掉扣等,实行免费修理,如属皮扳糟或大面积掉毛、褪色等面料质量问题应予更换、退货。
3、服装在“三包”期内穿用后,除面料质量问题外,要求退货的按售价5——10%收取折旧费。
四、其它商品的退换规定
1、凡出厂说明书标明保修期的商品,按其规定期限,经营者应给予“三包”。
2、保修期内,确因质量问题,修理二次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调换后商品的保修期,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3、无标明保修期的商品,只要不是人为损坏和使用不当致残,凭信誉卡或发票也应负责“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