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出租一套住房给一外地人,房客入住后,他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安装了一部固定电话。装机日期是2003年2月。黄毅当时并不不知道此事。
一年多前,房客搬走了。新房客入住。前几天,电话局的人,上门催缴前一房客所按电话欠费。连同滞纳金一共达3100元。经询问得知,其所欠话费是800元左右。剩余的为滞纳金等费用。黄毅并不知道那部电话欠费的事情。直到不久才知道此事。而房客,早已联系不上!
问:
1.这笔欠费和黄毅有关系么?
2.如果有关系,黄毅要承担所有费用么,还是按一定比例承担所谓连带责任?比例是多少?
3.电信一直没有来人催费,直到产生了巨大滞纳金后才来催缴,合理么?
律师:承租人以自己的名字安装的电话,欠费应当由承租人承担,如果以出租人的名义安装的电话,欠费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查清承租人的债权债务而没有查清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