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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判死刑”需要统一标准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3 19:39:10

]“贪污多少判死刑”需要统一标准吗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17日,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贪污人民币5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余元,不明来源财产人民币1901万余元)。
    
    人们不解,为什幺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
    
    追根究底,问题出在法律本身。《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量刑方式可以是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而有期徒刑,也同样有10年、15年、20年乃至更多的选择; 另外,“十万元以上”,“以上”并没有规定上限,可以说无边无际。用到量刑上的结果必然是,十万元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百万元、千万元同样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其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什幺叫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究竟是什幺样的“情节”?怎幺才算“严重”?“特别”又在哪里?
    
    于是,“贪多少判死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有人还提出修改《刑法》第383条。
    
    今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透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中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 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
    
    很显然,江苏高发的《规则》试图破解“贪污多的没判死刑,贪污少的反是死刑”这类问题。也因此引发争议。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能规定贪污多少判死刑。
    
    他们说,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如果用量刑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
    
    我们辩论的焦点是,中国有必要明确规定“贪污多少判死刑”的统一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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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觉得应该有统一的标准,犯罪的性质确定后,定量与惩罚标准就应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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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觉得应该有统一标准,法律原本就该是严谨、公正、公平的,否则那天平的形象如何体现?当然,每个个案有其不同的地方,这不同主要体现在定性而非定量,贪污本是定性,贪污多少是定量,贪污犯罪的性质一旦确定,其多少的定量与惩罚标准就应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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