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的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1) 转业干部一般由原藉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 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第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第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第四,配偶取得其他常住户口的。
(3)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休安置地安置。
(4) 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一,自主择业的;第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第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第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5) 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转业干部,经接受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