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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9 1:37:01
- 政许可决定之前,提供相应的缓冲机制,如警告、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给予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我纠正的机会。(3)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申辩的机会,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应采取听证程序。(4)行政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原则和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一是,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二是,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否定性、不利性后果,主要有补偿和制裁两种;三是,法律责任具有违反法律义务和承担制裁后果的内在因果关系;四是,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作为保证的。
法律责任的原则:一是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二是责任自负原则。指谁违反了法律,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只追究参与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三是责任平等原则。指任何责任主体都不得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不能有法外特权。四是因果联系原则。违法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五是责任相称原则。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及轻重应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轻重相适应,类似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是刑事法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本法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等。
二是行政法律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直接引起行政处罚。(2)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3)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即工作人员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对内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其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在我国,追究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处分,之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措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以下六种行政处分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是国家赔偿,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赔偿,指因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职责而引起的由国家或有关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质的规定性在于它与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之间的特殊联系,行政赔偿责任是因为行政主体违反其法定职责而导致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公务人员)。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职责所引起的所有赔偿责任,既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包括基于这种赔偿责任而产生的行政公务人员对国家应负的补偿责任。
三是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方式。有以下几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基本上用了一上午的时间跟大家粗略地学习了一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内容,也不知道效果如何,不知道能不能给大家以后深入学习该法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但我知道因于时间关系和本人的能力,一定有许多同志只是对行政许可法有了一个全局的和概念性的认识。所以,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具体的东西,尤其是具体的和程序性的东西,则还需要我们下去以后通过自学尤其是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去理解、掌握和应用。由于工作关系,我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实践中,能够继续跟我们县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保持必要的联系,以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县的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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