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
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落实到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上,就是要强化法律体系内容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众立法的主体性,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依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整体,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全面加强法制建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协调发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仍需不断完善,经济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治立法在若干重要方面仍滞后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求,社会立法还不能完全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文化立法则起步较晚,还有很多空白。这就要求我们,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立法、政治立法、文化立法、社会立法。具体说来,在经济领域,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和保障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政治领域,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抓紧制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社会领域,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立法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文化领域,应按照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坚持重点突破、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制定文化立法规划,尽快制订文化领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各地发展不平衡,导致利益分化严重,矛盾比较突出,对同一部法律,不同的社会群体会有不同的期待和诉求,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期待和诉求。因此,在社会主义立法中必须严格遵循、深刻体现和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统筹兼顾,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立法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强调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从国家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着眼点;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考虑和照顾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利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统筹兼顾,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