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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法院干警入股煤矿一律免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6 13:29:32

  东方网8月6日消息:2007年以来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全部评查,法院干警投资入股煤矿、经商办企业一律就地免职,彻底清理私设在法院和部门的“小金库”。8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涉煤犯罪暨第九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全省法院系统刮起“廉政风暴”。

  今年3月31日,河南省伊川县国民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失踪,2人受伤。在随后的调查中,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收受矿主贿赂和该院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浮出水面。同时,也发现该法院有多名干警投资入股煤矿。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4日召开党组会议,决定防微杜渐,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三类问题的查纠,抓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据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介绍,这三类严查的问题:一是全面评查2007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涉及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案件是否存在违法办案问题。二是查法院干警是否有投资入股煤矿、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三是查是否存在继续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据介绍,针对第一类问题,河南省高院已经成立由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为组长,四个刑庭庭长、纪检组、监察室、巡查问责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评查工作组。先由各中级法院成立相应的评查活动组织机构,开展自查,后由省高院的案件评查工作组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再审,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针对第二类问题,河南省高院要求,凡是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或经商办企业的干警,要在2010年9月6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登记。对逾期没有撤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针对第三类问题,河南省高院给出15天时间,要求各级法院对本单位财务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清理。此后凡是发现继续私设“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个别案件的不公正和个别法官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全省法院、广大法官的整体声誉和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这次我们要着力解决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问题,促进全省法院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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