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8月31日消息:30日,山西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二审判决结果。上诉人郝鹏俊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郝鹏俊的妻子于香婷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审对一审判决部分予以改判
今年4月15日,郝鹏俊被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妻于香婷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郝鹏俊夫妇被判处1.7亿元巨额罚金。法院判决后,郝鹏俊等人提出上诉。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予以维持,部分予以改判。维持被告单位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9860万元,追缴其逃税额1871.8万多元。维持追缴被告人郝鹏俊赃款48万元。对上诉人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上诉人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上诉人于香婷的弟弟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纠正以逃税罪判处的罚金数额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郝鹏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于香婷、于小红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认定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郝鹏俊、于香婷、于小红犯逃税罪,依法判处是正确的,但以逃税罪判处的罚金数额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审理查明,郝鹏俊、于香婷为成南岭煤业实际控制人,于小红为成南岭煤业法定代表人。
郝鹏俊称其在一审开庭时反映过蒲县县委某领导向其索要5000万元的情况。经审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认定上诉人郝鹏俊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并提供了书面调查结论。
蒲县监察局对郝鹏俊利用职权的非法收入全部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