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罪犯收到判决书。
7日,宁阳“1′02”农行爆炸案—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以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和许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三年。
7日下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将判决书下达到三名被告人张某、高某和许某手中。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张某、高某、许某预谋采取爆炸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后将自制爆炸装置安放于银行营业厅门口引爆,造成二人重伤、—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7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三名被告人利用银行储蓄所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先后预谋采取持枪、爆炸手段抢劫金融机构,并为实施抢劫选择作案目标、购买作案工具、制作爆炸装置,从预谋、准备到实施爆炸行为时间长达四个多月,其犯罪并非出于偶然,初次犯罪亦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张某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许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另外,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3万余元、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7.4万余元。
>>爆炸案经过首次公布
眼看还款期限到丧心病狂抢银行
三罪犯曾多次出手,都因“炸弹”失灵未得逞
7日,宁阳“1·02”农行爆炸案~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得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这样的结果,三名被告人表示并不打算上诉。至此,这起密谋已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也有了结果,整个案件的经过也公布于众。
9月7日下午,记者在宁阳县看守所见到了三名罪犯。被判死缓的张某满怀愧疚地讲起了他们三个人从最初预谋实施爆炸抢劫到被捕的整个过程。
张某、高某和许某是同乡。在这之前,张某从事太阳能热水器方面的经营。因为做生意缘故,几年间欠银行贷款38万元,贷款于2009年年底到期。2009年底,眼看着贷款就要到期,又没有能力偿还,张某便琢磨找个来钱比较容易的方式赶快还上贷款。“2009年8月份,我到农行储蓄所办理业务发现,快下班时未办完业务的客户被关到营业厅里继续办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在里边清点款项,准备下班,这时我萌生了抢劫银行储蓄所的念头。”张某说,后来,他将这个想法先后告诉了同乡高某和许某,意见达成—致后,张某承诺,如果他们抢劫成功,抢来的钱三个人均分。三人—拍即合之后,开始蓄谋进行抢劫银行的行动。
多个银行门前试爆炸装置屡失灵
三个人决定对银行实施抢劫之后,开始着手购置作案工具。
张某介绍说,为了保险,2009年10月份,三人在枣庄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他出资以1.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后来,高某、许某又到了泗水县城,盗窃了—辆面包车的车牌。为防止该车辆暴露,高某把发动机、车架号打磨、凿去。其间,三个人从临沂市兰山区—卖电子产品门头购买消防枪、电警棍等作案工具,并将消防枪的干粉换成了辣椒面和石灰粉。
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张某开着车,先从德州市、新泰市、肥城市等地寻找银行储蓄所伺机作案,但是这些地方安保工作都做得很好,根本无法下手。他们三人又到肥城踩点,最后选定肥城市王瓜店信用社作为作案目标。“经多次踩点、预谋,我觉得用消防枪威胁不顺手,威力也不大,
于是提议采取制作‘炸弹’引爆,将有关人员炸昏后乘机抢劫运钞车钱款。”
三人决定采取爆炸方式实施抢劫后,到泰安岱岳区大汶口镇两处超市购买礼花弹、婚庆礼炮等物品,张某和高某又到宁阳县城—摩配专卖店购买了防盗器、摩托车蓄电池等材料,准备自己制作爆炸装置。
“为了不让别人发现,我们三个人都是偷偷地制作炸弹。”张某交代说,三个人在他的存货仓库里用礼花弹、婚庆礼炮的黑火药、茅台酒空瓶、消防枪底火、电警棍、蓄电池等物品自己研制爆炸装置。制作成功之后,多次驾“桑塔纳”轿车到肥城市王瓜店信用社想要实施爆炸抢劫,但每次都因为爆炸装置出现问题,没有成功。
据三个人供述,几次不成功,三人决定重新研制爆炸装置。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高某对爆炸装置改造后用编织袋盛好放于张某仓库内。张某、高某又多次踩点,最后选定中国农业银行宁阳县支行磁窑分理处为作案目标。“这个地方车流量比较大,而且交通便利,我们对这个地方的地形又比较熟悉,得手之后便于逃跑。”张某说,决定之后,12月30日中午,三人将作案用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改成了红色,并于当日将该车停放在宁阳县华丰镇富华小区里。
爆炸过后害了怕仓皇逃窜难逃脱
张某交代,2010年1月1日中午,他从宁阳县华丰镇某自行车销售点以320元的价格购买了—辆粉红色自行车,用于携带爆炸装置。当日16时许,张某将自行车放于磁窑分理处营业厅门前,然后上了高某、许某驾乘的“桑塔纳”轿车,等待运钞车来后实施爆炸。17时,当磁窑分理处工作人员走出营业室,准备把钱袋往运钞车上装时,张某摁了自制炸弹按钮几下,未引爆。三人开车离开,等到天黑后张某去磁窑分理处将载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骑回。
张某说,1月2日早上,他们检查爆炸装置,发现电瓶没电了。当日上午,他们买了—块摩托车蓄电池,充好了电。15时许,三人又出发了。许某将爆炸装置放于自行车后座上,将自行车放于磁窑分理处营业厅门前,然后与另外二人会合。当日17时12分许,运钞车押运员在磁窑分理处营业厅门前警戒,运钞车随车出纳员李某、磁窑分理处工作人员刘某、刘某某准备向运钞车内装款包袋时,由张某指挥,高某将爆炸装置引爆。
“我们坐在车里,看到持枪的押运员没有被炸到,当时害了怕,开着车逃跑了。”张某说,为了毁灭证据,他们在—处隐蔽的山路上,用事先准备的汽油将“桑塔纳”轿车等作案物品焚烧。1月3日早上,三个人又将作案用的手套、制作爆炸装置的剩余物品都抛掉,然后逃跑。
1月12日,公安机关将在逃的三人全部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