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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防控食品安全犯罪仍存多重难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选稿:孙晓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21 11:06:53

  东方网9月21日消息:今日,有媒体报道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检察院传出消息,因生产、销售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奶粉,阳泉市金福来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志刚等7人被检察机关批捕。

  此前5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法学专家认为,“两高两部”此次下发通知,昭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但《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目前我国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时,仍存在一些难题。

  食品监管“九龙治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290.2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25.5万个次,取缔无照经营食品8.9万户,捣毁食品制假售假窝点3530个,查处流通环节食品案件7.2万件。

  另有统计显示,公安机关在去年一年里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案件19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0余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查处食品安全事件71924起,对150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虽然上述查处被认为对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忧虑并未减少。

  九三学社中央曾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长期以来采取的是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监管权限分属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各监管部门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遇到好处抢监管、遇到难题齐推诿。

  记者特别注意到,这份提案指出:虽然有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由于它仅限于协调和指导,其作用有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刑罚标准有待调整

  公安部治安局一位负责人曾表示,“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3年有期徒刑,而且缓期执行3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

  审视危害社会食品安全犯罪态势的现状,法律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对于如何有效遏制相关犯罪提出了积极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到公民健康,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法官在实刑与缓刑的选择上,应依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少判缓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陇德提出:刑法有关条款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刑法犯罪主体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造成对储藏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人员处理时没有刑法依据;另外,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立案标准过高,而且难以认定。

  据了解,法官在办案实践中遇到过如此情形:刑法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才处理,但一些小作坊、小企业的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被查获后,其账目一塌糊涂,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

  有权威人士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5日发布的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要求进行了分析。第四条规定“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

  “由于此类鉴定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法律责任大,因此实践中困难重重,相关的鉴定意见很难出具。”这位权威人士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中提到“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他认为这些表述都体现了“依法严惩”的主旨。

  “食品安全犯罪现象并不是判多少死刑就能遏制的。”黄京平评价说,“刑罚固然有惩治犯罪的功能,但还有预防犯罪的功能。要保持刑罚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发挥威慑、警戒作用,通知内容传达出的司法态度与立法精神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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