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28日消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在《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新修改了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处置社会矛盾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福建省这个订新修订的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有关责任人,对不稳定因素或社会矛盾处置不力,导致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工、罢市、停课等严重后果,发生打砸抢烧、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综治职责,既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也便于在实践工作中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