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一制度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官兵的极大关注。为此,本站将国办发[1999]100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以问答方式刊发如下:
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我国继军人伤亡保险之后,出台的第二个保险险种。它为现役军人提供什么保障?
答: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就是给每一名现役军人建立一个医疗帐户,确保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国家公务员和城镇职工将逐步实行医疗保险制度。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看病吃药由军费保障。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后,在医疗制度上与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使退役军人能够享受与地方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解除了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
问:所有的现役军人都能够参加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吗?
答: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包括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院校学员,另有三部分人员暂不参加。
问:暂不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三部分人员包括哪些?
答:一是军以上干部。他们退休后由军队管理,继续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待遇,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
二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他们的医疗保障待遇,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也不需要参加退役医疗保险。
三是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他们的医疗待遇政策,将由军队有关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后,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个人缴纳。军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交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同时,国家按照军人交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军人交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后,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问:军人退役后,退役医疗保险金如何领取?
答:军人退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军人牺牲或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亲属依法继承。
问:义务兵退役时,如何计算个人保险金?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 .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问: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享受军职待遇的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交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交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个人。
问:缴纳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能否取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所有的保险费?
答:对缴纳退役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取得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问: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退役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答: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节余部分转入接受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逐级上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问: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吗?
答: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