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16日消息: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条例》在市法制办网站上挂出,开始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今年10月15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法制办。
记者从《条例》中获悉,今后,深圳在加大对违反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力度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奖励力度,独生子女家庭不仅每月可以领取到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还可以领取到计划生育奖励金。
超生不能买保障性住房
记者看到,《条例》明确规定了七种情形按超生处理: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子女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等情况。
而对于超生人员,《条例》规定了处罚措施,除了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外,自依法接受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本人及其子女户口不予迁入深圳,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不予评优评先等。此外, 超生人员不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而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超生的,应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或补收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
《条例》规定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即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独生子女家庭实惠更多
市计生部门表示,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一直以来,相关奖励优待优惠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在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落实上仍缺乏力度,存在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仍然偏低等问题。
该《条例》在上述问题的解决都做出了“尝试”,特别是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力度。
首先,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子女十四周岁前向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由父母所在单位发给二十五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如果是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天产假;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
其次,《条例》规定,具有深圳户籍且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待男性年满六十周岁或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此外,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为鼓励晚婚晚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