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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将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山东新闻网-山东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6 10:16:31

  昨天,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为杜绝因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污染,近日,省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将使用罐车、管道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据刑法予以立案追踪。

  强酸性物质趁夜排入湖里导致鱼类死亡、有机废液偷偷倒入河流致使氨氮严重超标、借运送货物之机,将有毒危险废物弃置公路两旁、外省化工厂将其高浓度的工业废弃物跨界转移到我省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这些均属于违法倾倒,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犯罪案件。“违法倾倒具有流动性、隐蔽性、主观故意等特点,对环境危害巨大,并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因其违法成本非常低,这种掩人耳目的违法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以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就算发现这些行为,也只能定为环境污染犯罪,对涉案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但这却不能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而在省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后,这一“新型”环境犯罪事件将重新被定性。涉案人员凡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使用渗坑、渗井、蓄水池等方式非法储存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都将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据刑法予以立案追踪。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危害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人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部门管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移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部门管辖。几个公安部门都有权管辖的,应由最初受理的公安部门管辖。对发生特别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三部门密切联合,依法快捕快诉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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