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28日消息:日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进入二审程序。草案稿显示,此前有可能导致企业工资成本上涨70%的争议条款已经被删去,而原本要求工资调整每年至少协商一次的条款亦被替代为“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深圳389万人已签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是通行的国际惯例。1994年,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但一直以来都被人指责为“一纸空文”,直到2007年后,集体协商制度在深圳的发展才进入快车道。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08年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集体停工通过集体协商得到解决,以及世界500强之一的沃尔玛8500名员工签订集体合同。
用理性维权的方式迅速得到劳务工的欢迎,被认为是最直接、最理性、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截至2010年6月,深圳市累计有38681家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员工389万人。
深圳的集体协商制从先行先试走向创新发展,专家表示,集体协商是解决劳资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新途径,是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的重要方式。
集体协商不必每年至少一次
随着深圳集体协商机制作用的逐步发挥,以及国家对于集体协商机制的大力推动,2008年,深圳将集体协商制度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正式列为立法调研计划,并于2009年成为立法计划。
2010年1月1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进行了一审。这个第一稿(简称“117版本”)中对必须要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了限制,明确在劳动者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人数在300人以下但1/2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等4种情况下,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2010年8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公开意见稿(简称“813版本”)在不少层面上有了重大创新,比如“用人单位50%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这一条款一石激起千层浪,香港工业总会专程赴深进行座谈,沃尔玛、富士康、日本理光等20多家而企业及行业协会寄来了建议材料,而日本共同社还报道称,条例中某些规定可能要求企业工资上涨70%,将这一条例推上了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
另外,813版本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这两大条款成为当时最受争议的条款。而在9月26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简称“926版本”)中,这两大争议条款都已经不见踪影,前者完全被删除,后者被替代为“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这意味着集体协商1—3年进行一次均合法。
据悉,此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926版本共有69条,其中62条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了重新拟定或修改完善。
严防最低工资标准成最高标准
和条例最初的117版本相比,926版本放松了不少。117版本规定,“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在此次的926版本中,这一硬性规定已经被“协商达成一致”所取代,如果一次协商不成,还可以再次协商。
据了解,一直以来,深圳都存在着加工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高工资标准,工人通过多加班加点获取加班工资增加收入的情况。为避免在集体协商中企业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926版本提出,除非企业遇到破产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用人单位20%以上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且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仍然坚持以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视为虚假协商行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傅伦博明确表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是地方政府参考本地区生活水平规定的劳动者维持生活的最低收入标准,是不需要进行协商的。“如果企业经营确实遇到严重困难,可以理解;如果企业正常经营,而且还有较高的盈利,仍然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线工人的最高工资标准,并以此作为协商条件,就不符合利益共享的原则了。”
■专家解读
深圳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段毅:
集体协商“不需要平均分配权力”
记者:对于条例偏向劳动者的说法,您怎么看待?
段毅:“资强劳弱”在深圳乃至全国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制定草案条例并不需要平均分配权力。
集体协商专属权必须有明确的对象,那就是企业里面的工人。条例是一项特殊的法律,也是一项新型法律,这就要求我们要找到权利主体,否则在法律责任上就会出现架构问题。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需要明确。毫无疑问,集体谈判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因为劳资双方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法律正是赋予了弱势一方特殊权利,才能在实现程序平等的同时保证实体的平等,这是社会法研究的基本理论成果。
因此,将集体谈判权平等地分配给劳资双方,在理论上讲是一悖论;从立法结构及技术上讲,也很难让劳动者接受。实际上,资方对劳动者的控制源于《公司法》中所确立的经营管理权(包括用人自主权、工资定价权、生产流程确定权,内部行政调度权等),并不因集体谈判权的享有而形成新的公司权利。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博士:
“很多细节需再调整”
记者:这次修改后的草案您觉得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翟玉娟:条例草案在很多细节方面还需要再斟酌、再调整。比如对于明确界定“虚假协商行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谈判本身就是排斥对方意见,这些是没有办法进行认定的。另外,条例草案第九章规定了以经济处罚为主的法律责任,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博弈机制,是平衡双方利益的一种制度,政府不能动不动就使用罚款的手段。
■草案解读
1.工会不作为怎么办?
工会负责人或被追责
“部分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不到位或者不发挥作用”,在此前的公开征集意见中,不少人反映了这样的担忧。
日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中,仍然明确规定,“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工会,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劳动者一方推选协商代表,依法开展集体协商。”
傅伦博透露,集体协商的最终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批准,同时,工会负责人和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还将被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有工会组织的由工会主席和劳动者推选的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没有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劳动者选举,在现实情况下,由工会代表或组织是比较可行的办法。”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博士表示。
2.劳动者可争取哪些权益?新生代劳务工“职业技能培训”权被保障
草案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涵盖八大方面,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和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以及其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傅伦博透露,“职业技能培训”一项是许多新生代劳务工在征求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希望可以继续学习、培训、提升。另外,“补充保险和福利”也是新增加的内容。
3.协商陷入僵局怎么办?可适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如果集体协商陷入僵局怎么办?据悉,经调解亦达不成一致的,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将调解方案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适用该调解方案;表决未通过的,本次协商终止。第二,劳动者一方可以申请,并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4.工资协商难启动咋办?1/3劳动者提出即须协商
集体协商以工资协商为重点。傅伦博透露,不少企业员工和工会反映,工资集体协商启动比较难,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工资协商也进行了约束。草案修改稿要求,“10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1/5以上劳动者或者10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1/3以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5.集体协商偏向劳动者?劳动者和企业利益都要注重
昨日,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的分组讨论上,不少人大代表提出,草案中的内容比较偏向弱势方劳动者,“很多地方都没有考虑到企业的诉求”,“是否会造成劳资双方利益不平衡?”
记者发现,草案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协商的八大方面内容,却很少提及到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内容。
人大代表何杰认为,集体协商条例不能简单理解为工资的提高,不能单方面追求员工利益,“如遇到经济危机或生产困难,资方怎么办?这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也强调:“集体协商条例在更加注重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