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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抚恤和社会救助立法
作者:0 文章来源:0 点击数:505 更新时间:2004-3-26 12:37:32
对军人抚恤和社会救助立法

  □曹智 徐壮志
  日前,针对当前军人退役安置难、伤亡抚恤少、社会保障弱的现实,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天策、曾海生建议,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法和军人社会救助法,完善现有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将军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
  两位代表表示,随着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相比显得偏低,优抚的具体标准明显滞后于国家经济的增长水平。李天策代表说,目前,许多现役残疾军人存在下岗领取补贴的状态,有的勉强从事工资较低的工作,享受不到标准较高的残疾抚恤金。甚至现役残疾军人的工资加上残疾金,也不如其他非军人同一残疾级别的伤残抚恤金高。
  “我国现行的军人抚恤条例是1988年颁布的,到今天,其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比如对于精神病评残、残疾级别的调整、抚恤金的增长比例、优抚对象的医疗、住房等问题,需要加以修改。”李天策同时指出,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法,应扩展军人抚恤优待的范围,如,对随军家属优待就业,军人家属的带薪休假,军人薪金税收的减免,以及对现役军人家属、因战因公因病亡故军人的遗属、退役伤残军人、复员还乡军人、在乡老革命军人实行的优待抚恤,都应纳入军人抚恤的范围并以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曾海生代表认为,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理应包括军人应当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如多险种的军人保险,合理的退役安置,至少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优抚标准,公共设施的优先享用、军属就业、子女上学从优对待等与军人生活相关的内容。
  “比如,军人家属下岗就业难,而军人保险中又没有这一险种,极易造成军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有的军人及其家属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时,国家和社会没有相应的社会救助措施;金融机构的大额消费贷款也难以惠及军人,还有子女上学择校的高额费用……”曾海生说,低水平的福利保障,不利于提高军人献身国防的积极性。两位代表指出,军人社会救助的内容,是政府与社会对生活困难的军人家庭,采取措施帮助摆脱贫困,使之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军人献身国防,家庭缺少了一份劳动力,往往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特别是农村军人家庭生活贫困尤为突出。”李天策说,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针对军人的社会救助问题进行立法,对军人实施社会救助,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两位代表呼吁,军人职业的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决定国家应当有健全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防范军事行动的风险,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法和军人社会救助法,加大军人抚恤优待和社会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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