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广军 凌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由此可见,人大对国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之一,各级人大应把制定国防法规和对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自身对国防法规的执法监督功能。
首先,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施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把国防法规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以汇报。人大要以《国防法》为依据,监督“一府两院”是否把国防法规的贯彻落实纳入工作,在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中有无违反国防法规的现象。必要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就某一国防法规的执行情况听取专题汇报,并作出相应的专题决议或决定,以保证监督的及时性、经常性和针对性。
其次,要通过立法活动实施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因而,为了保证国家的国防法规在各地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各级人大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适时制定和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保证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要通过组织视察活动实施监督。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相关人大代表和委员对影响面广的国防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视察,是一种直接和有效的监督形式。因而,各级人大应从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高度出发,经常组织相关代表对本地区国防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防法规的功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