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发布实施《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我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本报讯 化英昌、特约通讯员崔彬报道:总后勤部日前向全军发布实施《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这是我军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法规。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除旅团部队和边远艰苦地区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这次发布施行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用地、资金、住房出售和售后管理等进行了政策规范。明确规定:在建设方式上,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两种方式解决,使用军用土地建设的,应当位于售房区或独立的空闲营区。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所建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向军队单位和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管理、维修等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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