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解读:
确定考核内容是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考核工作的质量。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其基本含义是:德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个人品德;能是指公务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水平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绩是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
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就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这是因为,工作实绩是公务员实际为社会做出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是衡量公务员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尺度。把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可以防止领导者凭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来评价公务员,从而使考核更具客观性。另外,工作实绩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整体检验。突出工作实绩也是一种导向,有利于培养公务员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将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对任何一个方面的考核都不可能得出全面、准确的考核结果。况且,工作实绩有时会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完整地表现出来。因此,在考核中,既要注重和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又不能简单地用实绩考核代替对公务员的全面考核。